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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义务引导业委会选举
作者:社论  来源:新京报  我来说两句(0)  时间:2006年03月13日09:52

  3月10日本报报道,据北京市建委统计,北京近九成社区未成立业委会,而且已成立的业委会大多运作不理想。同样的尴尬也发生在许多大中城市,如在广州,八成多的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针对这一现象,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秘书长张皎在两会时建议:“政府有义务主动帮助、指导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规范运作,不应该把这项义务推给开发商或社区居民委员会”。

  张皎委员的建议非常有针对性,因为在目前小区业委会选举中,开发商、物业公司与业主往往为争夺话语权及选举的主导权而矛盾不断,在民间权威缺失时,如果能引入政府权威,估计将能起到良好的定纷止争作用。

  但是,许多人也许会质疑,政府改革的方向是建立“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意味着政府不再对市场、社会事务以及公民的私域问题过多干预,这样让政府深入干预社区事务,是否符合法治的原则呢?这种疑问可能也是当前许多政府部门不愿意干预业委会选举的原因之一。

  的确,政府的权力应当是有限的,但更应看到,政府对社会事务保持距离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这个社会已经建立非常发达的公民自治机制,具体到社区而言,要想让社区实行自我治理,首先需要社区居民具有自治的能力以及社区具有完善的自治组织架构。

  俗话说: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同样,公民自治的能力也是不可能天然具备的。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公民自治的精神和文化是比较欠缺的;此外,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社区实行的又是直接管理的模式,导致公民长期缺少自治能力的训练;再加上近十几年来的城市改造瓦解了旧有的社区人际网络及社区公共生活的匮乏,所以,要想在短时间内让社区居民独立操作业委会选举这样的公共事务,难度非常大。

  我们要认识到,有限的政府绝不应是无所作为的政府,这样的理念尤其适合一个正处于转型期的社会。在当下公民自治能力不强、自治组织发育不足的情况下,政府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培育和引导,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处于强势的情况下为社区居民“撑腰”,确保社区选举的健康运作。

  政府引导业委会选举也是化解社会矛盾,增进和谐的必然选择。因为在当下,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频繁的矛盾冲突大大增加了社会的风险,长此以往,将威胁社会的稳定。政府作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显然不能对此熟视无睹。

  那么,政府应该怎样引导业委会选举呢?

  理性而合乎法治的做法是“间接”的引导,而不是大包大揽。政府介入社区事务的最终目标,不是为了成立几个业委会,而是要培养公民的自治能力,而能力是需要不断磨合、练习的,所以要尽量把每个参与、主导的机会留给社区居民。

  具体而言,就是政府进行民意征集和立法调研,尽早出台规定明确业委会选举中的许多程序争议,如滚动式开发的小区如何选举的问题;空置房较多的小区如何选举;拒交物业费的业主是否有选举权的问题;选票数由房屋面积决定是否合理的问题等。此外,针对小区居民处于陌生和隔阂状态,政府有义务担当选举的召集人;为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政府有必要派驻观察员监督选举全过程,当然,观察员最好由政府向社会征集,让地位相对超然、德高望重的人士来担任。

  总之,现代政府既是“有限政府”也应是“有为政府”,法治要求政府慎用权力,也要求政府善用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引导业委会的选举,是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良好契机。

(责任编辑: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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