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一直是国内外医学界、哲学界和伦理学界讨论最为热烈的问题之一。今年的“两会”上,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赵功民提出建立安乐死合法化试点的建议,再一次引起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见3月9日《新民晚报》)
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和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安乐死目前还是不可擅自逾越的禁区。建立安乐死合法化试点究竟可不可行?笔者对此持认同的态度。
首先,安乐死符合病人的利益。尽管我们的传统文化鼓励人生积极向上,讲究“好死不如赖活着”,但对于晚期病人来说,在特定的条件下,“好死”的确真要胜过“赖活着”。一个身患绝症救治无望的病人,生命本身就已经极其痛苦,还要日复一日承受各种治疗方式对肉体造成的损害、承受生活方方面面可能带来的精神折磨,生不如死,这是非常残酷的。生命是属于自己的,是忍受剧烈的疼痛延续生命,还是结束痛苦,病人有权力做出自己的选择。如果病人的意愿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甚至完全违背病人的主观意愿行事,这同样是极不人道的。一些晚期病人在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绝望中选择自杀,以更残忍、更痛苦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这难道还不足以说明,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所谓的“人道关怀”已经显得苍白无力甚至是过于虚伪吗?
其次,安乐死有利于节约医疗资源,减轻家庭、社会负担。以“植物人”为例:就目前的科学技术来看,即便穷尽所有的医疗手段,也很难让一个昏迷三个月以上的患者醒过来,如果进行常规治疗,每月最低费用要达万元以上,即使只是维持生命,每月也要花费三、四千元,时间越长,花费也就越多。有多少家庭、单位能够从容应对如此庞大的经济开销?如果倾家荡产债台高筑的效果与放弃治疗没什么区别,这样的治疗除去浪费医疗资源、空耗财力、物力和精力外,还有多大的实质性意义?实行安乐死,既满足了病人解脱痛苦的意愿,又可以将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用到更需要也更有希望的人身上,这对病人、家庭及社会各方面都有好处。
从情感上讲,谁都不愿意看到自己的亲人早一天离开,毕竟,这是黄泉路上的生离死别。但理智告诉我们,既然已经是回天无力,那么,与其让亲人在常人难以想象的巨大痛苦中苟延喘息,不如让他按照自己的意愿,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痛苦或折磨,使其安然舒服地离开人世。应该说,这才是对亲人最好的临终关怀。
人既然有权力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同样,也应该有权力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合适的时间,体面地、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对晚期病人来说,这一点显得格外重要。我们理应尊重这种选择,维护他们做人的最后一道尊严!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