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华社发布了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在坚决遏制艾滋病快速传播和流行势头上的决心,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项工作至此已是一路坦途。
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综合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还存在着不相协调之处。《条例》虽然在弥补缺漏、统一步调上做出了很大努力,但防艾工作并不独立于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之外。《条例》的出台尽管可以成为推动艾滋病防治的契机,却不能自动解决防艾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矛盾--最显尴尬的,便是“控制”与“打击”的矛盾。
如《条例》不仅明文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而且进一步细化了如果未能做到将要承受的不同程度的处罚。《条例》同时明确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吸毒人群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这些措施如能有效推行,对防治艾滋病无疑将产生显著效果,然而《条例》虽然明确了公安部门与卫生部门一样有防治艾滋病的职责,但却无法冲抵公安机关根据刑事法律所享有的打击刑事犯罪和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职责。这两项职责的冲突不可避免带来“控制艾滋”与“打击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的矛盾。国家虽然通过立法肯定了在高危人群中实施“预防与控制”的行为干预,对控制艾滋病经性接触和经静脉吸毒传播的作用,同时又强调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吸毒人员。这一对矛盾,也使得针对高危人群的控制措施,很难被这些打击对象接受,以此控制实现预防的意愿也将不容乐观。
根据卫生部提供的资料,卫生部、公安部等于2005年联合启动了128个美沙酮门诊和91个清洁针具交换试点。而另据报道,已开诊38天的北京市潘家园社区为静脉吸毒者建立的针具交换室,竟然没有等来针具交换者。因为要让静脉注射吸毒者走进清洁针具交换室,即意味着他承认自己是吸毒者,进而担心被抓,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因而成为摆设。
因而,建议《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努力解决好“控制与打击”的矛盾。毕竟,控制艾滋的传播比个案的打击更为重要,而这就需要我们在立法层面上做更多、更细致的工作。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