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创新则是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源泉。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的重要性体现得尤其明显。在创新理论大师熊彼特看来,创新是一个体系,如果没有整个社会的良好氛围,那么发明创造是不可能的。而在我们看来,创新的一大要素,就是“企业家精神”,即企业家身上最为可贵的竞争意识。竞争的精神不灭,创新的星星之火就不熄。
据全国科技大会的资料显示,中国目前的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一些关键领域存在着较大的对外技术依赖,科技投入不足,体制机制还存在不少弊端。那么对于国家而言,除了在政策上扶持,在财政上的投入也是促成科技创新繁荣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就存在政府如何激发社会的竞争态势,最有效地利用资源的问题。
由于创新具有正面的外部效应,政府的激励创新有理可循。一般来说,政府以财政推动科技创新有三个方面:1,由政府自己组织人员进行科技研发;2,对私人的创新进行补贴,也就是说国家出钱从私人研发者手中高价购买创新产品和技术;3,作为配套改革,对私人的创新成果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
但是由政府出钱自行研发,极有可能因为道德风险的存在,而导致经费使用效率降低,比如说一些研究者追求发表论文扩大自己的名声,或者用来寻租争取下一轮研究经费等等。那么如果政府变“事先投入”为“事后奖励”会如何?这也许就能鼓励创新者之间的竞争,从而筛选出最有效的创新产品。在财政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能防止事先投入可能造成的低效率。邻国日本的经验也表明,通过科研项目立项招标,并同时对私人的创新成果进行保护,最终使日本新增专利数连续十多年高居全球前三名,成为科技创新的大国。
与此同时,需要有机制来保证创新过程中的创新主体,尤其是企业的竞争意识。
什么样的机制最能保证“企业家精神”,并且鼓励创新竞争的行为?一是专业化,二是基于产权的市场机制为创新者带来应有的回报。对于财政资金而言,使用效率也会提高,因为竞争对滥竽充数者总是毫不留情的。这也是保护竞争的回报。
不过如果政府对创新进行微观干预,导致行政力量直接干预创新主体,或者使创新者对成果的产权得不到切实可行的保障,那么市场就无法给予创新活动适当的评价。如果造成产品或技术上的垄断,排斥竞争,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如果造成对创新产品的低估,又会打击创新者的积极性。这两种情况都是市场竞争不充分所导致的。也就是说,没有竞争,不仅容易使财政资金打水漂,也会扼杀创新。
胡锦涛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提出:要建立竞争机制,坚持国家科技计划对全社会开放,支持和鼓励国内有条件的各类机构平等参与承担国家重大计划和项目,为全社会积极创新创造良好条件。因此,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就必须有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而这又需要依靠法治来予以保障。所以必须用法治手段对财政资金使用的途径以及政府的行政干预进行限制,从而给予市场竞争以更为自由的空间,这种体制确保无数人可以在各自的方向上进行的创新,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带来创新活动四处开花的盛景。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