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近日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今年3月底前完成清理有关限制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规定的工作。
我们是否高兴得太早?
面对这一喜讯,我们是否高兴得太早?凭一纸文件就真能让小排量车驶向春天吗?各地由来已久的“限小”政策能在几个月内土崩瓦解吗?
早在1996年,当时的国家计委就出台了《关于取消地方限制经济型轿车使用意见》,到2004年国家颁布《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其间国家各部委曾多达十余次要求各地取消针对小排量车的限制性政策,都是白纸黑字,明明白白的国家政策,可是各地的“限小”政策不仅没有被废止,反而变本加厉,越来越多的城市加入到了“限小”行列。以前屡次有令不行,难道这次就令行禁止了?
北京市发改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黄处长的表态,印证了我的疑虑。北京交通拥堵,其他城市的交通也拥堵;北京的长安街没有商量的余地,其他城市的诸如市中心道路也没得商量。
国家各部委制定的一些深受老百姓欢迎的政策,为何总不受一些地方政府的欢迎?其根本原因恐怕就在于,地方官员只须对他们的直接上级官员负责。正如张保庆痛斥一些省市落实助学贷款不力时说的,“因为教育部管不了这些地方官员的升迁。”
国家六部委这次发布的小排量车解禁政策,会不会又要变成一张废纸,且让我们拭目以待。第二军医大学傅新
讨价还价必须有法律依据
针对这一措施,北京市发改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黄处长表示:“其他的路段还可以商量,但(小排量汽车上)长安街商量的余地不大。”
看来,这位官员可能有想借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政策来规避六部委文件的意见的想法。我不知道这位官员是否真的不知“后法优于先法”的前提是“下位法优于上位法”,下位法的制定要以服从上位法为前提。北京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自1998年12月起限制小排量汽车进入长安街其实一直受到合理性质疑。如果该“有关部门”在六部委文件规定的3月底最后时限后,利用《交通法》赋予的权利,再次制定新规定,是否就能“金蝉脱壳”呢?
《立法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地方组织法》第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该“有关部门”显然不是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何谈“先法”与“后法”。
当公民终于盼得一个消除歧视的福音时,我们的官员是否应该绞尽脑汁地想方设法继续维持这种歧视呢?中国政法大学 潘灯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