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没想到还能和家人见面,非常感谢……”被关押在佛山顺德区第一看守所的死刑犯周某,在临刑前见到家人时发出了这样的感言。据了解,这是广东“第一个”被允许在执行死刑前会见家属的死囚。(据1月3日《南方日报》)
当这样的新闻标注上“第一”的名号,总会让人有种莫名的感动。面对罪大恶极的死囚,司法机关表现出的人性关怀,让我们对司法文明有了更直接的体验。因此,允许死囚刑前会见家属,这是现代司法尊重人性、彰显文明的体现。但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更关注“人性化”之外的实体价值。发掘这种价值,能防止少许人将“人性化”虚置化,从而有助于形成某种制度化的成果。
在过去,死刑犯和家属之间不允许见面,而由看守所工作人员传递信息。由于这种最后的交流非常困难,完全封闭的环境容易加大死刑犯的心理压力,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死刑犯自杀、他杀情况的发生。及时安排他们“刑前会见”,能有效缓解死刑犯的心理压力,减少刑前各种意外的发生,确保司法的正常运作,此乃其一。
其二,我们知道,一个错误的判决在经过一审、二审、复核审等层层关口、诸多环节之后,仍然可能“漏网”。而冤假错案一般都存在刑讯逼供等暴力追诉现象。此时,唯一表达真实案情的途径就是临死前向家人的倾诉。由此,死刑犯刑前会见亲属,客观上成为发现和揭露冤情、防止司法错杀的重要渠道。试想,在即将走上刑场的情境下,有谁能像亲属那样值得死刑犯信赖和哭慰呢?又有谁能像亲属那样关心死刑犯的真实案情呢?一旦亲属获知死刑犯的冤情,就会在监狱外想法设法诉诸法律,启动再审程序,从而将私人的传输渠道变成法律的救赎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司法错杀的几率。
除了以上的两点功利性分析,我甚至以为会见家属是被判死刑者的天然权利。何谓权利?这有太多的解释,而在我看来,最原本意义上的权利应是基于正当人性需求的自由。法律对于权利的认定只在于这种人性需求的正当性。我们知道,死刑犯也是人,也具有正当的人性需求,比如吃饭、睡觉,我们当然不能因为死刑犯罪大恶极而剥夺其吃饭睡觉的权利。同理,死刑犯在临刑前想见自己的父母、妻儿,交待一下后事,这是他们也是其亲属感情上的最后需要,是最基本的人性诉求。因此,只要这种会见不伤害到司法的正常运行,不有损于司法的公正,法律就应当给予认可。
遗憾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由于法律对于这一权利的告知义务、行使程序、会见的时间地点等都没有明确,带有极大的随意性,使得并非所有的死刑犯都知道法律上的这一权利并及时提出申请,而一些法院或是临刑前紧急安排会见,弱化了其发现冤屈的机制功能,或是嫌麻烦干脆不予安排。这就是为什么此类新闻总是被标注上“第一”的原因。
基于以上价值判断,我个人认为应当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文规定: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有见家人“最后一面”的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阻碍和剥夺。在此基础上,由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详细规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如若可行,必将使中国法治前进一大步,善莫大焉!
□傅达林 (陕西 法律人士)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