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已渐平息的电力涨价争议,让发改委某“有关负责人”一个滞后的答记者问给重新挑起。这位“有关负责人”称,目前中国电网企业赢利能力不高,所以支持提高输配电价。(7月24日搜狐网、中国新闻网)
闻之,想提醒这位“有关负责人”,发改委支持提高电价的理由并不服人。
你说,国家发改委“一直重视垄断行业的成本约束问题”,这次调价“不是解决电力企业职工收入问题”。可是,就在这次电价调升之后,国家审计署网站提供了这样的消息,“国家电网公司针对审计发现的该公司所属部分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过快、工资分配控制不力问题,提出多项措施,控制系统工资增长。”(见7月17日中新网)这条消息传递给公众的信息是什么?是国家电网公司“所属部分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过快、工资分配控制不力”;国家电网公司提出多项措施“控制系统工资增长”,只是因为审计机构检查发现了问题,并要求控制系统工资增长。请问,在此之前,“一直重视对垄断行业成本约束”的国家发改委都干什么去了?那所谓“一直重视”成本约束的效果又显现在哪里?不能很好回答这个问题,公众凭什么相信你说的“这次电价调整,不是解决电力企业职工收入问题”?
你说,“从电价结构看,中国输配电价比例偏低。目前销售电价中,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与电网企业的输配电价比例约为70:30,而国外一般为40:60。”国内外发电与输配电价的比例差距,我们无从知道是否真实,但却不认同调整的途径与方式。从道理上讲,调整电力价格结构,可取途径至少有二:一是在电力系统内部消化,通过打破原有电价结构,将上网电价与电网企业的输配电价比例调整到合理程度;二是让消费者来承担价格调整的代价,即通过提高电价、电价增长部分转给电网企业,来达成电价结构调整的目标。按理,前一途径更当取。一者,电力价格不断上涨已经影响下游行业的收益,引起公众的不满,再涨价不得人心;二者,电力行业过高的垄断福利,表明电力行业成本失控,内部显有可挖潜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发改委调整电价结构当首先从电力系统内部入手。可是不,发改委偏偏采取了最为习惯的便捷途径——把电价结构调整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这就不能不遭到置疑:发改委究竟是电力行业的发改委,还是负责价格监管的国家机构?
你说,“从电网企业盈利能力看,2005年末,国家电网公司资产总额为11697亿元,实现利润143亿元,净资产收益率2.23%,在169家中央企业中列第112位。”言外之意,这就是电网企业盈利能力不高、需要提高电价的有力证据。可是,稍有经营管理常识的人都知道,企业利润的高低,并不等同于企业盈利能力;企业利润高低,是一果多因——比如受制于投资决策、经营管理水平,比如受影响于市场垄断程度、工资福利在内的成本失控与否,等等。既是一果多因,发改委凭什么从其净资产收益率只有2.23%,在169家中央企业中列第112位,就断定其盈利能力不高是因为价格偏低,进而认定只能通过涨价来提升其盈利能力?
发改委,你“支持提高电价”的理由并不服人。是的,电网公司需要提高盈利能力,应当通过提高盈利能力来解决电网建设投入不足,保证新增的电能能够“送得出、用得上”。但提高盈利能力不能依赖行政手段的保护,不能靠向消费者转嫁失控的成本,而首先应当是打破垄断、促使参与市场竞争,来激发提高盈利能力的动力。在这方面,请问国家发改委,你做了多少?做得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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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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