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园防渗工程听证会程序本身终于尘埃落定,但依然悬而未决的是听证会的结果以及随之而来的责任追究。然而,无论如何,如果说圆明园防渗工程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属于“往者不可谏”的前尘往事,那么仅仅可能启动的问责程序的价值至多在于对于圆明园本身的“亡羊补牢”。对于这一事件,仅就圆明园而谈问题的话,只能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而事实上,圆明园事件的真正价值在于“来者犹可追”的标本意义。
那么圆明园事件的标本意义何在?追根溯源,关键在于决策思路上。其实,受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不论是宏大叙事如某些浩大工程,还是部分细枝末节的局部“修补”,决策的过程存在一个有严重瑕疵的“路径依赖”,即一项决策的出台,往往是一种“设计———宣布———辩护”综合症的结果。
在这样的思维模式下,即便我们承认具有“生杀予夺”大权的决策者是理性的智者,也依然存在“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的潜在危机。建立在这样的决策过程基础之上的决策结果如果合理的话则皆大欢喜,但一旦有任何闪失则会一错再错。纵然决策结果一无是处,决策者出于维护自己决策尊严的本能,极力为自己辩护也是情理之中的必然结果。
圆明园事件恰恰印证了如此这般决策悲剧的诞生过程,不论是当初的草率决策,还是防渗工程弊端被曝光后圆明园方面的自我辩护,一幅决策悲剧流水线被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如果被证实防渗工程是失误,不可否认圆明园决策者应当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毕竟,在法治社会中,权责统一的是天经地义的基本信条。但是,更应该看到的是,机制的同化力是巨大的,个人的抗拒力是渺小的。
圆明园事件的决策者,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潜在的责任者,就是这样的一部分个体———与其说是他们在圆明园防渗工程上不负责任,倒不如说这样的决策失误是一个巨大机制瑕疵在显微镜下的“切片”。在这样决策思路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对圆明园事件的责任人课以怎样严厉的处罚———虽然这样的处罚是理所当然无可厚非的———都不会产生什么深远而深刻的影响。圆明园事件之后,依然是“涛声依旧”。历史仍将在“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的怪圈中轮回。
如果说圆明园事件更多更直接的标本意义在于诸多类似圆明园工程的工程,则这样的标本意义的价值并没有完全摆脱就事论事的窠臼。虽然我们在圆明园事件同权力的运作过程画上等号,但是,事虽不类,病脉有似。圆明园的标本价值更应该是,它折射出的是法治社会中权力的合理决策过程,即我们要彻底告别传统的决策思路,而选择一种新的决策思路———“宣布———讨论———设计”模式。在这种思维模式下,不论是促成更多公众参与决策过程的民主化诉求,还是把决策风险降低到最大程度的“防患于未然”,都能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满足和保障。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