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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不关进笼子无异于抢劫

    近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有条款规定必要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将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物资。此前,四川省法制办也公布了《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突发事件拟依法征用个人财产,在情况紧迫时可“强制征用”。法律法规在赋予政府“应急征用”权力时,不能忽视被征用人的法定权利和利益…【详细】【网友评论

 

突发事件“征用”个人财产

湖南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物资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其中有条款规定:必要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物资。湖南制订这个预案在全国属于率先行列,它适用于本省境内发生的、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据介绍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将有一个“省政府统一领导,省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的协调机制。【详细

四川情况紧迫时可强制征用

    四川省法制办于9月底在网上全文公布了《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其中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详细

平民:担心成为某些人敛财的新工具

    这些规定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成都市民张军说,“在发生汶川地震这样巨大的自然灾害时,我同意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我的个人财产。但我现在更担心的是,这一规定被某些人所利用,成为侵害个人财产的一种手段。”这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担心:这种规定可能会给地方政府强制拆迁披上“突发事件”这件“华丽”的外衣,会出现某些人借机敛财的情况。
    合法的征收或征用,当满足两大前提:公共利益所需,合理补偿兜底。眼下而言,私产与公共利益谈判的能力还相当孱弱,私权与公权在公共化博弈中的话语权还很难对等,这个时候的“应急征用”被舆论所警惕,当属情理之中的事情。

 

弄不好“征用”=“白用”

征十几万补偿7000的杯具

    在汶川大地震的时候就发生过这样的一件事,一个乡政府临时征用了很多超市里的食品等物资。但是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却把登记手册给弄丢了,也不知道到底拿了哪家多少。一位超市老板诉苦称,自己被征用了十万元的物资,却仅仅得到了7000元的补偿。从这个故事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征用”制度,而“征用”在国际上也是通行的一项保障公共利益实现的制度,但当《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和《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中关于“征用”制度的消息一经出台,仍然让许多人心惊胆战,质疑不已。【详细

应急征用难免让公众焦虑

    公众对“应急征用”的敏感,说白了还是两种焦虑使然:一是焦虑于行政权的扩张,这些年,少数地方的滥用公权已成沉疴顽疾,尤其是强制拆迁已成为行政乱作为的重灾区,部分职能部门因暴力拆迁而公信弥散,“突发事件”的法定内涵,很容易被“权力超能”所突破。二是焦虑于私权的沦陷,公民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产权保护是激活创富潜能的关键,遗憾的是,对应于行政权力之手越伸越长的现状,譬如若干年前著名的行政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这些乱象无一不是指向公民的私人合法财产。“应急征用”上的焦虑,源于公众担心善法会否成为权力对社会财富强制配置的一把上方宝剑。【详细

合理补偿的标准谁来定?

    这种对于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天然的不信任,根植于“征用”的权力没有关进笼子里。这种权力在笼子外,首先体现在法规的语焉不详,没有在法律上给权力套上一个笼子。比如,要防止政府“征用”权力的滥用,必须详细规定什么叫“突发事件”,具体实施“征用”应当是那个政府部门,“合理补偿”标准到底是怎么样的一个“合理”法,有那些程序,由那个部门来认定?而不是仅仅是寥寥数语,更不是将责任推给《民法》、《物权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了事。

地方政府有选择性适用法律的“潜规则”

    “征用”的权力没有关进笼子里,还体现现实的“潜规则”盛行。法律必须受到执法者真正的重视才具有生命力,而我们的现状恰恰是“法律不如法规、法规不如政府规章、政府规章不如红头文件”。例如,《物权法》与《拆迁条例》存在明显的冲突,《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征用主体只能是政府,但《条例》规定的拆迁人却可以是开发商。
    按理说,《物权法》是法律,《条例》是行政法规,《物权法》于2007年颁布,而《条例》于1991年颁布、2001年修正,无论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或者“后法优于前法”来讲,都应当执行《物权法》的规定,但是,各级地方政府无一例外地选择了执行对自己“土地财政”有利的《拆迁条例》。如果不消除地方政府选择性适用法律的“潜规则”,就算是《草案》、《预案》相当完备了,民众又怎么能消除“征用”成为“白用”的疑虑?【详细

 

公正司法审查缺位,拿什么信任“征用”

暴力流血事件中看不到司法机关主持正义

    “征用”的权力关进笼子,更需要有公正的司法审查。法律无论如何详细和完善,总还存在许多需要解释的地方,显然,这些解释权都赋予了政府一方,但谁能保证政府官员在解释中掺杂私利呢?偏偏是我们目前,在实施征用之时并没有司法审查的介入,甚至在实施之后,公民也很难获得司法的救济。便是公民的诉求进入司法渠道,能否获得一个公正的审判仍然是一个未知数,因为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党政手中,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不太可能与地方党政发出不同的声音。

南橘北枳的现象一直在上演

    国外的好的制度搬到我们这时经常变了样,别人的有益于公共利益的东西,在我们这里往往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是某些官员巧取豪取的工具。比如说“土地征收”制度,在我们这里成为了“土地财政”的来源,成都唐福珍自焚案、宜黄自焚案,一幕幕带血的惨剧让现代化在燃烧的火焰和血腥中进行。
    围绕着“征用”的争议,表面看只是一个简单的“征用”问题,背后却是今天权力不能得到有效监督与制约,公民私有财产朝不保夕病症的总爆发,如果不完善法律、消除“潜规则”和改革司法体制来实现将权力关进笼子里,任何政府权力对公民实施强制的行为,都将被放在火上烧烤,得不到民众的认同。【详细

搜狐评论 责任编辑:胡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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