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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除恶不应为法治留遗憾
 

    重庆打黑审判中,当75岁的赵长青等律师为“红顶商人”黎强辩护时,立即引起了部分民意的强烈反弹。有网民甚至称这些律师是“黑社会的狗头军师”。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微茨为主张“为辩护人辩护”,曾经打过一个有趣的比方:“有时你得提醒公众,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告辩护律师并没有犯罪,正像产科医生自己并没有生孩子一样,犯罪的只是他们的委托人。”【详细】【网友评论

  狗头军师?辩护律师!

    赵长青辩称公诉机关对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的指控证据不足。“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组织。不能说这个公司犯了罪,把这些行为加起来,他就是黑社会”。“黑”需要打,而且也不是现在才要打,这个道理妇孺皆知。事实上,作为一个远程旁观此次审判的普通公民,对于诸如操纵上访、制造群体性事件等事实,我也想不到这些与“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有什么必然联系。与此相反,若无其他犯罪事实与证据,上述行为仍不过是一种权利诉求,我们不能武断地认为与政府博弈的社会组织就是黑社会组织。

  被告享有被辩护的权利

    为什么堂堂几位辩护律师,竟被反对者诬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一个常识是,且不论黎强是否真的“涉黑”,但作为一位站在被告席上的公民,他是完全有权利自我辩护和被辩护的。一方面,他已经被剥夺了部分自由,无法亲自调查取证,需要专业律师为其辩护;另一方面,从逻辑上说,倘使一个人只因为“罪大恶极”而失去被辩护的权利,实则是将每位社会成员都置于某种危险之中。没有程序正义,任何人都可能因为“罪大恶极”而入罪。
    法律必须保卫社会。显然,相对控诉权的进攻性而言,辩护权充其量只是一种防御权。它不为实现针对某个疑犯之偏袒,而是为了保卫社会之整体性防御。亦如赵长青所言:“判错一个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个罪犯更严重。之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允许被告聘请律师,既是保证其公民权利,也是一种对公权力可能出现疏忽的制衡。”

  开放的社会没有人民公敌

    我们常说,在一个开放社会里人们有“不说”的消极自由,也有“说不”的积极自由。“说不”的自由,可以理解为“说好”与“说坏”的自由。而这种“说好”的自由,作为一种为自己或者他人辩护的自由,从本质上说,就是社会有自我辩护与相互辩护的权利。令人叹息的是,律师被当作“辩护人同党”的事情在今日中国并不鲜见。一些律师,只是尽着自己的职业本分做事,却成了有罪的人。在不同的条件下,他们分别受到民意与官意的狙击。法学界早已经注意到,现在许多刑事案,一般律师都不敢接。
    又见“民愤极大”,审判没有开始似乎就结束了。这样的场面,难免让人想起封闭年代在广场上受刑的人民公敌。这种示众式刑罚遍布人类历史,更多是为了权力训诫社会而设,绞刑架下也因此吊着无以计数的替罪羊与儆猴鸡。然而,今日中国正在走向开放社会,开放社会只有公民,而没有人民公敌。因此,法之正义必须从广场回到法庭。

 

 18名律师组成“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辩护组

    在我国的审判史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被称为最高规格的审判。1980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此案主犯。公开审判时,令司法部没有想到的是,那些知名的大律师都拒绝给“四人帮”辩护。于是,只能从北京选四个,上海院校再挑选十来个专业律师,组成18人的辩护组,著名律师张思之、马克昌等位列其中。马克昌回忆,“究竟该不该为这些人辩护?”成为所有律师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当时,国家领导彭真高度关注这一问题,当即表示:“只要有证据,就要辩,要像个律师的样子!”【详细

   “黑老大”刘涌从死刑改判死缓

    著名律师田文昌以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而著称,成功代理过多起国内外影响重大的典型疑难案件,被誉为“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第一人”。其中最重要的一件,就是他在2003年替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辩护、认为其罪不当死,引起网民群起而攻之。
    刘涌原为沈阳市嘉阳集团董事长,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非法经营,偷税,敲诈勒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 药,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盗窃,寻衅滋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行贿罪。2002年4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涌死刑。2003年8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终审判决结果引起舆论大哗。
    在判决之后,田文昌评价这个结果“比较客观”,并且强调,自己在办理“刘涌案件”的整个过程当中,完全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履行律师的职责,“当案件有一些阻力的时候,我依照法律程序,逐级地正面地反映情况,属于律师职责的范围之内。”【详细

   “坏蛋”也应得到公正辩护

    我国律师制度始建于1954年,不幸的是1957年以后长期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1979年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后才恢复。在这场世纪审判中,最终判刑的标准是1979年通过的《刑法》而不是1951年公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即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20年后,田文昌认为“坏蛋”也应得到公正的辩护。他说,“我的经历不仅说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争论仍未统一,而且愈发让我感到,人们对刑辩律师太缺乏理解,刑辩律师必须通过努力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与社会形象。”

 

   让辛普森无罪释放的辩护律师

    在美国,艾伦-德肖微茨律师是家喻户晓的人物,他是哈佛大学终身法学教授,曾因成功办理辛普森案、泰森案、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克林顿总统弹劾案等著名案件而被誉为“美国历史上最成功的刑事辩护律师”。
    在辛普森以谋杀罪起诉后,他聘请了以艾伦-德肖微茨为首的律师团为自己辩护,最终无罪释放,但艾伦-德肖微茨认为,世界上没有一个法官认为辛普森是无罪的,该案胜诉的关键在于警方违反了法律程序。艾伦-德肖微茨在办理该案中发现,警方没有搜查令就爬过墙头擅自提取了证物――手套,而且伪造了另一证物:他们在辛普森的袜子上倒上了被害人的血迹。 
    尽管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辛普森有罪,但“警方伪造证据”成为辩方律师的突破口。陪审团有理由相信,如果有一个证据是伪造的,其他证据的可信度也值得怀疑。正如如果你在一碗面里发现了一条虫子,你就不会再去找其他虫子,而是要把这碗面全部倒掉。当证据的取得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证据是无效的。陪审团认为警方的所作所为是不可原谅的。


   公正的司法制度也应该对最坏的人有利

    艾伦-德肖微茨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他说,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不仅应该对好人有利,也应该对最坏的人有利。他坚信,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在于,任何人都有权对强加于自己的控告提出异议。试想,如果美国的制度变成有罪的人、可耻的人、或至少是在那些有权有势的人看来是这样的人,都被剥夺了受辩护的权利,那会是怎样的情景!“决定一个被告是否应被认定有罪,应受到惩罚,司法机关必须提供证据,而被告应享有公还将有的辩护机会。”

   艾伦-德肖微茨的经典语录

    “在这类案件中,代理人的专业素质只占全部案件有关要素的10%。这就像主刀外科医生做手术一样,病人有没有得癌症,比你的医生医术如何重要得多。同样,你干没干,你是否杀了人,比你的律师是谁重要得多。有人鼓吹一种神话,说金钱加上精明能干的律师,就可以变有罪为无罪,但这种情况极少发生。”
    “由于被告生来在智力和其他方面都良莠不齐,他们在表达能力、思维逻辑和雄辩口才方面差别很大。被告辩护律师——他们在这方面受过专门训练,就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为被告提供这方面硼。决定一个被告是否应被认定有罪,应受到惩罚,司法机关必须提供证据,而被告应享有公还将有的辩护机会。”
    “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要这些权势在握的尊者对无权无势的小民百姓做出格行动前三思而后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去呼吁,去保护那些孤立无援无权无势的民众的正当权利。”

搜狐评论 设计:宋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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