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2016年5月18日,浉河区吴家店镇石板村人何文六(疑似有精神病),连续打死路人2人,打伤4人。目前这一案例的具体情形还未有更多通报,但因为可能涉及精神病人致人死亡,依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事实上,近年来,精神病人伤人的案件不断见诸报端,像前不久广东陈仲伟被疑似精神病人砍死,精神病人砍人话题,也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虽然在刑事犯罪中不应当对特定人群与犯罪无关的特征进行格外强调,但涉及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因为关涉更多的社会系统而注定是一个无法逃避的公共话题。如果嫌疑人在犯案的时候确实属于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法律基于公平原则无法用嫌疑人不能负责任的行为追究他的责任。强制将精神病人约束治疗和禁锢貌似解决了一部分问题,然而在历史上反而带来更多的人权伤害,影响并非绝对无行为能力的人群。但社会对受害人同样需要保证公平,于是解决问题的根子还是落在了精神病人监护体系之上。
而基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够健全,特别是来自困难家庭的精神病人监护人往往在谋生和监护精神病人之间选择谋生,忽略了监护精神病人。因此,困难家庭的精神病人容易落入两个极端,要么被家人如动物一样禁锢起来,要么被放任在社会中自生自灭。当这一类型精神病人在无监护情况下游荡于街头时,可能出现极端情形危及他人生命之后,法律既无法对精神病人处以极刑,有些精神病人家属可能又无力进行充分的民事赔偿。
社会问题盘根错节是不争的事实,不过精神病人家属的监护责任并不能因为社会保障的不足就可以被放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之下,精神病人监护家庭的赔偿责任仅仅参考通用的赔偿条款,并不对监护人责任的大小而附带有惩罚性的部分,因此其赔偿金额往往并不与事实造成的危害相匹配。这样的法律现状,造成了精神病人杀人案件即便进入民事赔偿之后,有经济能力的家庭不觉得有压力,而困难的家庭完全可以用各种借口逃避赔偿。
从公平的角度而言,即便是经济条件不佳的精神病患者家庭,不会因为缺少了一个劳动力而陷入极端困境,而是基于不愿意为被监护人和社会负责而选择了放任的态度。如果监护人又因为贫困的理由而逃避了经济赔偿部分,无异于社会机制对这样的情形已经彻底失灵。
为此,就精神病人犯罪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引入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对有经济能力的家庭应极大地提高赔偿责任,对经济能力不足的家庭也应引入其他如社会服务等惩罚性机制。精神病人的问题固然是全社会机制困境的一个缩影,但是个人需要承担相匹配的责任部分同样不应被放任。
姚遥(公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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