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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地:女硕士窃书案值得反思

来源:综合 作者:检察日报

  女硕士胡某从自己工作的某著名高校图书馆陆续“拿”走近400套古籍,多为清代、民国时期的,其中不乏保存完整的极为珍贵的善本。作案动因只源于三次职称没评上而存泄愤心理。其在古旧书网站上注册账号,拍卖了100多套书,每套售价几千到上万元不等,卖得80万元,一半钱用来购买了美容健身卡。(据8月2日《北京晚报》)。

  鲁迅先生名作《孔乙己》里面,主人公孔乙己在咸亨酒店里,面对别人对其偷书的质问,喃喃道,“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辛辣辛酸的文辞之下,成就一段“窃书不算偷”的典故。

  偷就是偷,“窃书不能算偷”,如此迂腐、可笑的怪论,既难欺骗自己,也难欺骗别人,只能贻笑大方,给后人留下笑柄。如今,胡某可谓再次上演现代版的“孔乙己”。只因职称评定落选就起了犯罪的念头,断送自己的大好前程,我们同样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同时,就本案中涉及的罪名和几方面的问责,也有必要讨论一下。

  在本案中,胡某的行为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存有争议。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主体来看,盗窃罪只是一般主体,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而职务侵占罪的落脚点在于“利用职务之便利”。本案中胡某正是利用单位令其整理古籍建立数据库的职务便利,可随意将古籍带回家。因而从法益角度讲,这种职务便利,其实是单位基于对个人的信任所创设出来的。它不仅是侵害了单位公共财产,更是对社会诚信的践踏。因此笔者更倾向于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外我们还应反思和追问本案中涉及的几方面责任。据报道,胡某的丈夫发现她的窃书行为后曾几次规劝,无果后放任了其行为发展。那么,其丈夫是否存在一个“亲亲相隐”的行为?亲情与法律的冲突,古来有之。在这个古老的冲突中,正义与亲情,“忠孝能否两全”是一个价值选择的大问题。而在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采用“亲亲相隐”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70条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以及刑法第310条有关“窝藏罪”和“包庇罪”的规定,都指向了犯罪嫌疑人亲属“知情不报”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胡某的丈夫是否该被追责,值得探讨。

  再有,胡某将窃来的书在网上轻而易举地通过某知名旧书网及一些网上书店销售出去,而这些旧书网不问货源渠道,高价收书,畅通买卖渠道的行为,又该担何责?没有必要的监督和审核,肯定会纵容非法盗取古籍及重要旧书行为的出现。此外,该涉事高校的图书馆管理部门,门户大开,缺乏有效监管,致使胡某的行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被“无视”,是否也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渎职行为?

  大学本应是一片纯洁高尚之地,而读了半辈子书的“高知”却犯下低级错误,值得我们引以为戒,深长思之。

star.news.sohu.com false 综合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5-08/03/content_192583.htm report 1351 女硕士胡某从自己工作的某著名高校图书馆陆续“拿”走近400套古籍,多为清代、民国时期的,其中不乏保存完整的极为珍贵的善本。作案动因只源于三次职称没评上而存泄愤心
(责任编辑:UN656) 原标题:女硕士窃书案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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