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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葛优肖像权获赔25万能否成为“标本意义”

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王恩奎

  演员葛优以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将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公司诉至法院。原因是,满橙至盈公司发布的《非诚勿扰3》动画、动态表情中的角色形象使用了葛优肖像。北京海淀法院受理此案。(7月29日《新京报》)

  记者今日获悉,海淀法院认定满橙公司在其网站中刊登致歉函,向葛优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葛优25万元。不是笔者眼红,对肖像权损害25万元赔偿的大开眼界,而是肖像权损害赔偿的大庭相径,赔偿标准的差距太大的不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但是肖像权损害的对象不同,赔偿的损失程度往往是“按人论价”。葛优作为公众人物肖像权被损害获25万元赔偿,可是我们看到普通群众肖像权的损害,为什么从来没有获得如此高的赔偿呢?名人和普通人物,人格都是平等的,肖像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肖像权没有身份之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可是当普通群众的肖像权被侵害时,有关部门不予重视,不理不睬,即使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也是象征性的赔偿,同是人,差距咋就那么大呢?

  公众希望,葛优维权获赔25万能成为社会普遍的“标本意义”,成为一种常态,而不是看碟下菜,对于名人的肖像权的损害予以高度重视,而对于普通百姓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就“冷热不均”对待,分三六九等,名人肖像权天价赔偿,群众的肖像权就不值钱。让公平正义何堪?

star.news.sohu.com false 四川在线 http://comment.scol.com.cn/html/2015/07/011010_1645156.shtml report 842 演员葛优以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将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公司诉至法院。原因是,满橙至盈公司发布的《非诚勿扰3》动画、动态表情中的角色形象使用了葛优肖像。北京海淀法院受理此
(责任编辑:UN661) 原标题:评论:葛优肖像权获赔25万能否成为“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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