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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乾:解决低龄暴力问题 关键在培育法治意识

来源:综合 作者:红网

  近日,央视某栏目针对近期引爆社会舆论的犯罪低龄化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似乎是在佐证低龄暴力行为问题的严重性与紧迫性,节目播出后不久,7月3日,《华商报》报道了一桩低龄暴力事件,西安某院校15岁女生被疑偷15元钱被6名室友轮流掌掴4小时。

  在对低龄暴力事件的报道及讨论中,媒体也罢,评论者也罢,多着眼于低龄暴力行为本身的特性以及成因,由此提出了不同的治理措施。有人认为应该适时修订法律,将低龄暴力犯罪纳入法律约束之下;有人认为应该强化教育的力量,以教育的方式应对低龄暴力行为;也有人认为未成年人暴力行为责任应该由成年人来承担,提出加强监护人的连带责任。

  实际上,这些措施都有其道理,可以想见,都会有其成效。但由此一来,我们也不免疑惑,解决低龄暴力行为问题,最重要的着眼点应在何处,关键措施应是什么?但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不是仅仅从解决这一问题出发,而是考察这一问题的背景,以及这一问题的解决能为我们的社会带来什么更重要的东西,答案就清楚、明白得多。

  低龄暴力行为的危害究竟在何处?不仅仅在于扰乱了社会秩序、伤害了特定受害人的生命安全;更重要的危害在于,它伤害了法治的秩序。它利用法律的缺位,在社会中,尤其在低龄人群中传播一种与法治思维背道而驰的暴力、以暴制暴的思维。也正因为此,低龄暴力行为问题才在近两年引起特别的关注,因为近两年,正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快近期,社会对于法治的认知度普遍提高,许多过去不为社会所注意的“反法治”现象就得以凸显,显得格格不入,低龄暴力行为即是如此。

  所以,当我们在讨论治理低龄暴力行为问题时,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其终极目的,不仅仅在于杜绝、消除低龄暴力行为,保障低龄人群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更在于将法治的思维与原则引入低龄世界,在低龄人群中培育法治的意识。

  这一点相当重要。法治不仅是一种治理模式,而且是一种思维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全社会的法治思维方式维系着法治治理模式的正常运作。而法治的思维方式,尤其需要在青少年中从小培育,使他们从小养成按照法治原则处理事务的习惯,方能指望他们成年以后真正认同法治原则,方有可能在全社会中形成法治的共识。假如未成年人世界中普遍通行暴力的规则,如何指望他们一旦成年就会真正认同法治规则?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意识相对欠缺的国家,这一点更加重要。

  就此而言,低龄暴力中法治缺位,后果很严重,因为正如上文所说,法治的缺位带来的,是法治思维与法律意识的缺失。进而,治理低龄暴力行为问题,固然需要教育的辅助与监护人的配合,但关键应该是法治的手段。因为,法治意识的培育,不仅需要灌输与讲解,更需要在实践中推行,相比学校教育与监护人连带责任,适当的法治手段更能达到对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效果。实际上,欧美国家普遍采取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措施,恐怕目的不仅在于规制与管束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也在于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

  当然,未成年毕竟有未成年的特殊性,不能以对成年人的法律要求去规制、惩罚未成年人的行为。所以,立法机关需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制定出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条款,将未成年人纳入法治的规则之内,通过法律的规制遏制低龄世界中暴力规则的蔓延,教育、培育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未成年人暴力行为问题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

  文/岳乾

star.news.sohu.com false 综合 http://hlj.rednet.cn/c/2015/07/04/3728684.htm report 1551 近日,央视某栏目针对近期引爆社会舆论的犯罪低龄化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似乎是在佐证低龄暴力行为问题的严重性与紧迫性,节目播出后不久,7月3日,《华商报》报道了一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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