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槽点”首先是执法能力不足。“新法给我们的权力很大,实际执法却有些力不从心。”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河南省基层执法人员说,“过去,我们环保部门的执法权有限,没有得到太多锻炼,缺少执法经验。”这样的理由显然让人怀疑。像公检法和其他执法部门那样,在新法颁布至生效实施前的时间里,应当通过加强学习尽快掌握,哪能因为缺乏相关经验就影响新法的实施?况且,修改前的《环境保护法》以及至今没有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律与法规,虽然没有新环保法这么多责任追究措施,却都授予了执法部门罚款、责令停产、关闭等强制手段,修改的内容只是很少一部分。
实际上,所谓的执法能力不足主要不是对新权力不会行使,而是不具备基本的执法素质。这位同志说环保执法对专业知识要求高,并举例称,比如去查化工企业污水排放,得懂各种污染物是什么,要了解污水处理的工艺流程、排放标准……平时执法,收集证据也很考验人,稍一疏忽,企业就把你糊弄过去了。而这显然是对环保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并不是什么高深莫测的东西。无论新参加人员还是从其他岗位调到环保执法岗位上,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若说专业性,哪个部门不必须掌握外人所不掌握的专门知识?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如果连从事本职工作的能力都没有的话,还如何开展工作?一个设立了好几十年的执法部门,作为执法主力的基层执法人员竟然连基本的执法能力都没有,不免让人怀疑滥竽充数、尸位素餐。也就怪不得近几十年来不但没有控制住环境污染,反而环境污染变得越来越严重,以至清溪变成臭水、鱼虾绝迹、雾霾频发、癌症村频现,甚至污水排到沙漠里不被曝光环保部门都不管。
在此意义上,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抓紧整治和培训环保队伍。毕竟,法律要由人来实施,如果环保执法人员本身素质低下,连如何执法都不懂,如何指望他们有效执法?当然,对于一些新问题与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可以向上级部门求助,向专业机构进行咨询,无论如何都要设法解决,而不能因为缺乏相关能力就消极不作为。不然的话,即使环保法长了牙也没用。
在必须有效整饬环保执法队伍的基础上,“槽点”二反映的编制有限以及还包括办公室、财务人员、局里人员平均年龄超过45岁、年纪大的不跑一线等问题,也可一块解决。鉴于执法人员需要随时赶赴污染现场、查封污染设备等工作需要,他们需要像公检法部门一样保留执法用车,不应取消。
关于“槽点”三反映的政府施压,在环保与经济发展之间充当“和事老”问题,确实是众所周知的环保部门难以有效执法的真问题。由于环保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下设部门必然要服从政府领导,所以这个问题他们自身解决不了。相反,作为政府的附属部门,政府领导对环保执法情况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像当前要求的那样,对于环保执法不力的让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责,才能有效解决政府不但不支持环保执法反而成为掣肘的问题。
此外,执法对象不理解的问题根本就不是什么问题,而是一种矫情。损害他们的利益当然对执法人员持对立态度。要严格执法和对得起人民而不是让非法排污者满意,必须习惯面对这种态度。至于罚款数额高并非一种“成就”问题,也不是真问题。公众更关心的是能否有效制止住非法排污而不是罚款不说,对于罚款本身也应当依法决定,既不能超出法律规定任意罚款,也不能以“教育”为借口对该罚的不罚。严格执法本身就会消除这些问题。
总之,通过基层执法人员的吐槽,让人看到了环保执法前景不容乐观,尤其是能否有一支合格的执法队伍都成问题。如何有效治理污染,不让环保法白长了牙,必须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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