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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周永康泄密案 保密“潜规则”高干不能破

来源:综合 作者:共识网
摘要:现在做好保密工作,对高级干部进行保密教育更为重要,更为必须,因为他们掌握和知悉的国家秘密更多,也更重要。造成过度定密与不及时解密的“私因”,并非都是因为相关人员过度关注“私利”而罔顾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更多则可能是一些人存在着怕担责任的“私心”。无论是“以保密为原则”,还是“以公开为原则”,都不是保密工作最终和最高原则。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保密工作,其最终和最高原则应是“人民利益和人民安全原则”。

  一

  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周永康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中央公布的周永康违法乱纪行为中,有一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就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

  在近年查办的贪污腐败案中,特别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级别的贪腐案中,被指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事,如果不是绝无仅有,那也是凤毛麟角,少之又少。这一事件说明,现在的保密工作不仅仅是针对普通群众和普通干部,而且还需要对高级干部进行保密教育,加强保密管理,甚至可以说,对高级干部进行保密教育更为重要,更为必须,因为他们掌握和知悉的国家秘密更多,也更重要。

  与此同时,还有另一件事也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就是安徽省淮北市举报自己办错案的退休检察官孟宪君告诉记者说,他被市检察院纪检人员“约谈”,向他核实其向媒体“泄密”的有关情况。孟认为,他告诉媒体相关案件的时候,该案已经审结,当事人的缓刑期也过了,因而根本没有什么保密可言。

  如果消息属实,这则是一个与周永康泄密相反的案例,即已经不是国家秘密的信息,本来需要向公众或当事人开放,但有关部门不仅不开放相关信息,而且还以“保密”为借口打压相关人员。其实,近年来这样的事情并不在少数,许多错案,特别是像内蒙、河北有错杀嫌疑的重大案件,相关卷宗本应对当事人及其律师开放,但有关部门和人员就是不开放相关卷宗和材料,而且常常还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保密。

  近年来,一些大学生、研究生、教授和研究人员由于科研需要,向某些党政机关提出要查询文件、档案、资料、工资、奖金等等,常常会被这些部门以包括保密在内的种种借口予以回绝。这无疑有悖于政务公开的要求。

  早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已出台。制定这一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2010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把原《保密法》中的“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修订为“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同时还增加了一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这一修订,体现了政务公开的时代背景和要求,使保密工作不能只把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和“便利各项工作”作为衡量标准,同时还要便利公民和法人合理利用信息资源,因此,依法公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也成为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

  有了这样一些调整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和其他部门的保密工作本应同等重视保密和公开两个环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党政机关和专职保密部门,依然存在着两种遭人诟病的现象:该保的密保不住,不该保的密非要保。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公因”,也有“私因”,既有“认识原因”,也有“利益原因”。

  二

  从周永康泄密和检查院“保密”两个例子来看,我们虽然还不知道周永康究竟泄露了什么样的党和国家机密,也不必去问淮北市检察院要保密的是什么内容,表面上正相反的泄密和“保密”这两件事,恐怖有一个共同的原因,那就是个人私利或部门利益。

  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周永康不会不知道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性,更不会不知道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为党纪国法所不容,但是他明知故犯,因而这根本不是一个认识问题,而是个人私欲膨胀,把个人私利或小团体利益放在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之上,不惜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来实现个人私利和小集团的利益。这些年发生的大大小小各不相同的种种泄密案和窃密案,虽有不同原因,但作为泄密者或窃密者,把个人利益和小集团利益置于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之上,却是许多案件中存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一些人,为了私利或小集团利益而泄密、而窃密;也有一些人,为了自己或小集团的利益而“保密”、而拒绝公开。这些人所说的“秘密”,其实已经不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秘密,而只是事关自己私利或小集团利益与安全的秘密。他们这样做时,已经把国家秘密偷换成了个人或小集团的私密。这种情况,既存在于一些不合理、不科学、不人性、不合法的定密工作中,也存在于一些拖延不办、百般推诿的解密工作中,更大量发生在现实的党政工作中。当我们普通百姓要求一些政府机关公布相关事项时,一些党政工作人员常常置政务公开的要求于不顾惜,以“保密”做挡箭牌,把本应公开的事项定为不同等级的国家秘密,把本应解密的事项不予以解密,从而侵害了公民合理合法的知情权。

  还有一些档案部门,把国家和社会的历史档案作为私有财产,只允许自己内部人员阅读、研究、发表论文、出版图书,而不许其他教学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及普通公民阅读、研究。有时,他们也会以“保密”为由拒绝社会人员查阅这些历史资料。虽然这方面确实有保密方面的需要,但有时也有小集团利益作祟。

  当然,造成过度定密与不及时解密的“私因”,并非都是因为相关人员过度关注“私利”而罔顾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更多则可能是一些人存在着怕担责任的“私心”。在保密工作中,因没有定密、定密过低、不当解密等造成泄密而受纪律和法律追究的案例很多,但因过度保密或不及时解密而受到批评或纪律处分的则很少,更不用说因此受到法律制裁了。任何不恰当的保密,在上级领导和部门过问下,一般都会通过及时解密而得到补救,当事人很少因此会受到指责。相反,如果因为没有定密而使某些应保密的事项被公开,或者因不恰当解密使某些还不应该公开的事项被过早公开,当事人一般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提升晋级就可能受到影响,有时还会受到纪律处分甚至法律制裁。在这种情况下,保密工作存在“宁左勿右”的现象就不足为怪了。“宁左勿右”甚至已经成为保证保密工作不出差错的“潜规则”。这样的潜规则,使保密工作中定密和解密两个环节至今难以适应政务公开的要求,使特定关系人和公众难以获得本应知悉的各种政务信息。

  因此,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做好保密工作,无论是定密、保密,还是解密,都需要克服私心杂念,都不能把保密工作作为实现自己私利和小集团利益的工具和手段,而必须以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作为保密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

  三

  当然,保密工作中出现问题,特别是过度保密问题,并不都是私心杂念作祟,多数还是出于公心,只是由于认识不到位,思想方法不正确,思想观念跟不上时代要求,不能很好理解和处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国家利益及国家安全不同方面的关系、以及国家安全与国家发展的关系等等,结果出现了偏差。

  保密与公开是保密工作中最根本的一对矛盾,贯穿于保密工作的始终。长期以来,我国的保密工作事实上“以保密为原则”,把许多不该保密的事项列入保密范围,把许多低密级的保密事项定为高密级。这种做法如果说在战争年代有其必要性,在建国初期还有其恰当的理由,那么在人类进入和平与发展时代、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之后,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出台、新《保密法》2010年颁布实施之后,就不再那么合理、合法了。我们不能继续“以保密为原则”,把“保密”置于“公开”之上。根据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2010年《保密法》的立法精神,我们的保密工作也需要转变观念,需要变事实上的“以保密为原则”为事实上的“以公开为原则”,即任何可以公开的事项都要公开,只有不得不保密的事项才列入保密。即便现在还不宜提“以公开为原则”,那么也需要以政务公开的时代精神来重新理解和处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

  无论是“以保密为原则”,还是“以公开为原则”,都不是保密工作最终和最高原则。虽然《保密法》在立法宗旨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但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也不是保密工作的最终和最高原则。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保密工作,其最终和最高原则应是“人民利益和人民安全原则”。习近平同志今年在提出和阐述总体国家安全观时明确指出,国家安全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要“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根据这一精神,保密工作也要“以人民利益和人民安全为宗旨”,要“以人民为原则”。有了这一原则,我们就比较容易理解和处理保密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这就是以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原则,在保密与公民知情之间取得平衡,也就是在保密与公开之间取得平衡。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根本上说就是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要处理好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本质上就要处理好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真正把公民作为当代国家的核心和当代国家活动的根本目的。

  要处理好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只有对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原则性认识还不够,还必须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多样性有深刻认识,正确处理好国家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的不同安全利益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国家利益还是国家安全,都不只是一个统一体,而是有不同方面的利益、不同方面的安全,而这些不同方面的利益和安全又不是完全协调的,常常倒是不断发生各种矛盾。为了实现国家利益和安全,我们必须处理好不同方面国家利益及不同方面国家安全的关系,不能因过度强调和重视某一方面的安全而忽略和轻视其他方面的安全,例如不能只从政治安全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能在强调政治安全的时忽略甚至否定国民的安全和利益。从总体上来说,要在保密工作中处理好国家不同方面利益、不同方面安全的关系,就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把人民安全和人民利益置于核心地位,从人民安全和人民利益出发研究和解决保密工作涉及到的不同方面利益及安全的关系。

  保密工作既要处理好国家利益不同方面及国家安全不同方面之间的关系,也要处理好国家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眼前安全与长远安全之间的关系,不能为了眼前利益和安全而不顾未来利益和安全。习近平同志在亚信峰会上论述亚洲安全观时,不仅提出了共同安全、综合安全、合作安全的要求,而且还提出了“可持续安全”的概念与要求。“可持续安全”的概念和原则,对总体国家安全工作的方方面面都有指导作用,对作为总体国家安全工作重要内容之一的保密工作也有指导作用。在保密工作中,我们需要考虑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但不能只考虑眼下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而必须同时考虑未来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以“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安全”的理念来处理好保密工作中的眼前利益、眼前安全与长远利益、长远安全的关系。

  在处理好国家利益及国家安全本身不同方面关系的同时,保密工作还必须处理好国家安全与国家发展的关系。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基于“世界大战一时打不起来 ”“阶级斗争不是国内主要矛盾”的判断,做出了大裁军的决定。如果单从国家安全来看,裁军100万无疑会损害国家安全。但是,如果引入国家发展的概念,把国家安全与国家发展放在一起考虑,那么就不仅不应该因为过度强调国家发展而损害国家安全,也不应该因为过度强调国家安全而损害国家发展,而必须按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认识到“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富国才能强兵,强兵才能卫国”。因此,保密工作不能仅仅关注国家安全,而且还必须重视国家发展。为了安全而保密,和为了发展而解密,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都需要在保密工作中得到很好的兼顾与平衡。

  总之,在政务公开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以后,在强调“依宪治国”的今天,我们必须按照“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要求,把保密工作与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联系起来思考,与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联系起来思考,与整个国家的发展与安全联系起来思考,处理好保密工作中面临的一系列重大关系,让保密工作更好地为人民幸福、国家安全、社会发展服务。只有树立起这样的坐标,才能使保密工作更科学、更合理、更人性。

  (本文主要内容发表于《保密工作》2015年第1期)

star.news.sohu.com true 综合 http://star.news.sohu.com/20150323/n410162661.shtml report 5303 摘要:现在做好保密工作,对高级干部进行保密教育更为重要,更为必须,因为他们掌握和知悉的国家秘密更多,也更重要。造成过度定密与不及时解密的“私因”,并非都是因为相
(责任编辑:UN661) 原标题:刘跃进:保密工作应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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