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法院日前公布两起“好意同乘”摔伤事件,因车主被判“天价赔偿”引发争议。
一起为“摩托车好意载客”摔伤事件。佛山市高明区法院通报称,2013年7月,摩托车车主阿苗在上班途中,好意搭乘同事阿文上班发生事故,造成阿文二级伤残。阿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30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阿苗承担153万元赔偿款。庭审法官表示,本案是“好意同乘”引起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要求阿苗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且阿文未戴安全头盔,存在过错,故判决阿苗对阿文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
另一起则为“自行车好意载客”摔伤事件。恩平市法院通报称,今年3月,小梅下班后搭乘同事小李的自行车同去购物,途中两人摔伤,小梅起诉小李索赔6万多元。恩平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李作为骑车人未履行相应注意安全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小梅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裁定双方责任三七开,被告小李担责70%,遂判决被告小李赔偿41856元给原告小梅。
两起“搭车摔伤”事件的法院判决结果引发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乘坐人是受益人,应自行承担风险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两个同事、朋友间的搭乘关系,非营利性的,其中风险应由双方承担,一方最多只能判50%的责任。还有观点认为,法院的判决往往对社会影响巨大,应该慎重。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认为,现行法律中关于“好意同乘”引发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并无明文规定,故法院判决符合法理。但无偿带乘,是助人为乐行为,做好事却引来天价索赔,难免让人不理解。“好意同乘”虽然免费,但并不意味着就可免除驾驶人的法定义务。驾驶人没有义务将同乘人运送至目的地,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使同乘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据新华社新媒体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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