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9日,鲍凤山等4人到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随后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带走。4人被拘,6猴被扣,案由是“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间,警方扣押了他们身上仅有的6200元现金。9月23日,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均免于刑罚。(9月29日大河网)
如果是非法抓捕猕猴进行表演猴戏,那么,对几个猴艺人判刑,无可厚非,但是,他们有驯养繁育证并且是进行猴戏表演,只是无运输证,就被判刑,这就让人有些匪夷所思。人们不禁要问:法律难道就一定要与天理人情相冲突吗?
其实未必。法律上是规定了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一罪名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从字面上机械理解,那么,没有运输证,就是没有得到批准,那么运输了猕猴这样的珍贵野生动物,就构成此罪。但是,如果我们深究立法本意,我们会知道,这一罪名主要是打击那些运输来历不明的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比如有些人私自捕猎珍贵野生动物并运输,但不能查获他捕猎的证据,再有就是有些人私自收购他人捕猎的珍贵野生动物并运输等等,用这一罪名能起到兜底的作用,防范有些人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有珍贵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证,他的前提行为是合法的,即使是没有运输证,也只宜作为行政违法行为,不宜作为犯罪论处,否则与本条的立法本意并不相符。
而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看。那些私自收购或者捕猎珍贵野生动物并运输的行为,对于珍贵野生动物的生存有很大危害,必须予以打击。但是,有珍贵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证并运输的行为,虽然行政违规,但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姑且不说存在,警察认为“是觉得他们不听话,要好好教训教训”,而进行选择性执法的问题。就算是不存在选择性执法,有关部门也应当根据法律的精神对本案不作犯罪处理。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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