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网7月31日报道,再行修订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草案)》拟加入"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即昆明拟对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的五华、盘龙、官渡、呈贡、晋宁等6个县区的酒店、旅社入住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开征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
稍后,新华网跟进报道,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解释并反驳,"每人每天10元标准目前无从谈起",一是《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草案)》尚未经人大审议通过,二是"具体征收标准会经过物价部门批准后出台"。以"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名目本身就名不正言不顺,因此,收费标准不在乎是否10元每人每天,坐地收费,简直就是明目张胆地打劫;避开正面谈论征费名目的正当性,选择性反驳具体标准,说"每人每天10元标准目前无从谈起"本身就是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他。
既然是为了"增强全民保护滇池意识,引导企业严格遵守保护环境法律法规",即使要征生态补偿费,那起码也应该先从环滇池的污染源开始。不治理滇池的污染源,不关停环绕滇池的高污染企业,反而向旅客征费,难道旅客用犀利的眼神污染滇池吗?不仅张冠李戴,更是本末倒置。滇池周边企业排污,旅客住店交"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旅客在酒店躺着也中枪,实在伤不起。所以说,开征"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对旅客收费这一名目,从一开始说,就名不正言不顺。
开征"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更是逻辑混乱。开征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这一名目,放弃治污责任,而由民众承担治污费用,更是政府行为的明目失位。企业排污,旅客补偿;政府治污,民众买单;环保感冒,百姓吃药。这念的是哪门子的治污经?在主旨、名目、责任与行为之间,完全是逻辑混乱的乱搭,文不对题。如此项目,居然能进入《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草案)》,真是千奇百怪。须知,法律法规不是用来征费的名目,而是明晰权利和界定责任的宣言。请勿以法治和治污之名,而明目张胆地拍脑袋决策和明目张胆地打劫收费。
从实际操作上看,向滇池流域6个县区的酒店、旅社入住者征费,这是向酒店明目摊派,还是向旅客明目打劫?是否具有操作的便利性?政府假手酒店和旅社向旅客征收资源补偿费,无疑增加了酒店和旅客之间的矛盾和摩擦,而相关部门坐收征费渔翁之利,在保护环境、治理污染职责方面失位的政府部门,在征收名不正言不顺费用方面的手段却如此高明,着实令人长叹。何况,不管是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还是按几元的标准征费,也就是说,老人、儿童无一例外,这简直比高价景区更不人性,某些高价景区至少会对儿童提供优惠,而昆明开征此项费用,概莫能外,不合理的决定何来如此之硬的底气?
在一个日益开放的中国,居然闭门造车推出此一名目,自我封闭式地强征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将滇池这一国有自然资源转化为自身的经费来源,至少也是一种变相的地方保护主义。云南治理滇池,外省人出资,滇池治污,如此统筹全国人民的口袋,而且以"条例"的名义推行,真是莫大的悲剧。
开征生态资源补偿费,这种搞法,开辟了一个新的"治污模式",可惜这一模式不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也不具有可复制性。希望"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这一名目,能引起有关部门谨慎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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