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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奴”悲歌如何成绝响

来源:新京报 作者:晏子
2010年08月25日07:49

  既对强迫劳动加大刑法的治罪力度,又建立健全对特殊劳动场所的日常排查制度。

  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规定: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草案将强迫劳动罪的法定最高刑由3年提到7年,正是为了严厉打击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的砖窑主拐骗、强迫民工及未成年人当苦工的行为。按相关专家的说法,把强迫劳动的“中间人”行为也规定为犯罪,是将预防犯罪的关口前移了一步,更有利于减少这类情况的发生。

  的确,黑砖窑现象一直存在。《重庆晚报》8月24日报道,重庆孤儿徐兵在前往云南打工时,和其他几十位农民工一起,被云南省宜良县砖窑主高某某等人用暴力手段强迫劳动,成为“窑奴”,稍有不从即遭暴力伤害,直到112天后有人冒死逃脱魔掌报警,徐兵等“窑奴”才被警方拯救。

  曾几何时,山西黑砖窑事件震惊全国,全国掀起过清查风暴,大量非法用工和强迫用工行为被查处。但事实上,山西黑砖窑事件发生后,河南媒体在暗访清查后的辉县“有证”砖窑场时,砖窑场会计就曾明言“哪家窑场没有孩子和傻子”?当地人也说,附近很多窑场有聋哑人、大脑有缺陷的人,窑主或包工头一般不让这些人随便出来。(2007年6月20日《大河报》)

  时隔3年后,现在看来,由于时过境迁,风暴不在,“窑奴”悲歌依然此起彼伏。所以,对此类严重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加大刑法的治罪力度,既能提高预防犯罪的力度,又能增加震慑犯罪的威力,意义十分重大。但与此同时,也还需要建立健全对砖窑场、小煤窑这类特殊劳动场所的日常排查制度。这样,双管齐下,“窑奴”悲歌才可能最终成绝响。 

(责任编辑: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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