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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制度须打破户籍制度“藩篱”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冯兴
2010年06月07日08:00

  国务院近日批转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此文一发,社会公众对于居住证制度如何改怎么改充满期待。

  居住证制度改革是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行户籍改革的重要步骤,其根本的意义在于扩大城市福利的覆盖人群范围,突破僵硬的户籍制度“藩篱”,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然而“居住证”制度改革并非户籍制度改革的终点,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方向是剥离户籍本身附带的城市福利功能,还原其本身作为人口统计和登记的功能。

  于是,有人有疑问,那么“居住证”是否也应该剥离其城市福利功能?如果不剥离城市福利功能,是否与我们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背道而驰?于是,在居住证制度试点和施行的一些城市,因为理解不同,各地大多“自行其事”,规定和标准各有不同,甚至有城市索性将“居住证”完全当作了“暂住证”。

  其实,“居住证”制度改革和户籍改革的终极方向并不矛盾,反而相辅相成。只有大力推进“居住证”制度改革,赋予城市里工作与定居若干年限以及拥有相应技术的农民工以应有的城市福利,才能扩大城市福利的覆盖人群,才能更加接近社会公平与正义。

  等到城市福利覆盖人群扩大到一定程度,户籍的“藩篱”被彻底打破,户籍制度改革应该进行下一轮改革,就是将城市福利完全从户籍中剥离,户籍制度完全回归到其本来人口登记和统计的功能,而让城市福利无条件给予整个城市的定居者。届时,让户籍的归户籍,让城市福利的归城市福利。

  所以,“居住证”制度改革是打破户籍“藩篱”、进行户籍制度改革不可分割的重要一环。所以各个地方在落实“居住证”制度的时候,务必着眼户籍制度改革的大方向,必须落实“居住证”所应有的城市福利功能,并应明确由“居住证”变为“城市户口”的具体年限。

  某些城市仅仅只是将“暂住证”换成“居住证”,这种“换汤不换药”的做法不仅偏离了“居住证”制度改革的初衷,而且辜负了广大群众对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切期望。

  各个地方要充分理解户籍制度是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从这个高度上来看“居住证”制度改革,有利于各个地方制定更为合理的“居住证”具体实施办法,有利于推动户籍改革朝公平与正义迈进一大步。

(责任编辑: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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