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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不应有自行处置利润的权利

来源:上海商报 作者:社论
2010年04月28日07:57

  提要 如今的国企与过去常说的“包袱沉重”的国企已今非昔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应与其他所有企业一样,原则上向出资人(国家或全体公民)上缴全部净利润。

  目前,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提高央企税后利润上缴比例。可是居然关于这一设想方案争论很大,真是匪夷所思。

  2007年之前的中国国企是无须向资本所有人——国家——上缴一分钱红利的。现在央企上缴红利标准分为三类: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五个资源性行业,上缴比例为10%;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缴比例为5%;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3年内暂不上缴。国资委、财政部研究提高央企利润上缴比例,不会太高,只是有人提到军工企业明年也将要上缴利润。

  估计国资委、财政部之所以准备提高央企利润上缴比例,一是因为外界舆论对于央企地位及行为的压力实在太大;二是当前国家财政开支很大,国资委、财政部都有义务为国家财政开源节流。可是想不到居然会引起如此巨大的争论。

  企业的基本宗旨是降本求利,一个企业如果一直不能盈利那么就应该倒闭,如果去掉一切成本包括因为盈利而对企业员工的另外奖励,其余的利润都应该缴给出资方。至于企业发展需要留下一部分利润,那么也是在企业经营人员与出资方商量之后,留不留,留多少都需得到出资方同意方可。换句话说,对企业利润的最终处置权,在出资人——即老板——那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个道理天经地义。

  当然,如果国有企业只是为了国家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存在于某些亏损行业,或者国有企业是某些特定的非盈利企业,那么这样的国有企业没有利润,也无须缴纳利润,反过来国家财政有必要支撑它们。但这是需要经过民主、透明的。程序的,比如说人大的批准和授权。

  可是中国的国企绝大部分不是这种非盈利性质的企业。私人企业、外资企业不可能不向出资方缴纳利润,难道因为国有企业的出资方是国家,是全体人民,没有具体的个人,就可以不缴或少缴吗?如果不去计较企业资本的性质,国企、民企、外企在市场上应该是平等的、一样的,可是国企尤其是有些央企非但在生产经营上享有垄断特权,而且还在资本利润上享有免缴少缴的特权,这样的企业还算是市场中平等竞争的主体?存在大量这样的企业的市场经济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充其量是残缺的市场经济。

  反对央企提高利润上缴比例的基本上是央企和央企利益集团中人。人们看到的是央企因垄断利益和不缴少缴红利,而其职工获得高薪、高津贴、高补贴,从而感到社会分配的不公平。然而反对者提出,国企社会负担重,有些国企正在转制需要转制成本。

  曾经,国企的社会负担很重,但国企改革已经进行了近20年,大部分国企的负担已经不重了,而且由行政单位变成企业的转制也绝大部分完成了。如果还有额外的社会负担,还有未完成的转制,就可以由国家财政来负担。国家财政支出应该有这么一块。而国家财政收入也等着这些国企上缴利润。因此这些国企不需要截留国企利润。所谓“社会负担重”、“需要转制”而不缴少缴利润的理由不充分。尤其对于许多具有行政垄断地位的央企而言,它们实际上已经成为当前“最赚钱”同时也是职工待遇最好的企业,与过去常说的“沉重包袱”之类完全不搭调。

  我们以为,如果国企不退出一切竞争性盈利性领域,那么改变国企利润上缴的现状是必要的,可是没有必要规定上缴比例,应该像所有企业一样,原则上上缴全部净利润。至于应该留下多少发展资金,由国资委代表参加的企业董事会决定。国家财政、国家社保基金、农村医保和养老保险金的提高,都等着国企利润更多的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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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engxiao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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