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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要毁在程序正义上吗

来源:中国网 作者:高永峰
2009年12月18日08:53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姜俊禄今天表示,北京律协高度关注律师李庄在执业活动中被重庆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事,坚决支持重庆警方的依法打黑行动,支持律师恪尽职守,依法为委托人服务。涉案律师李庄说:“我没罪。”他说:“打黑我举双手赞成,但打黑不能毁在程序正义上。我愿意用我的自由换取中国法治建设进步一小步。”(12月16日 《中国青年报》)

  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碍作证案出乎所有人的意料之外,吸引足了公众眼球,迅速成为一个符号,而李庄一句“打黑不能毁在程序正义上”,在为自己的无辜做有力辩解的同时,也将本案置于其代理的龚刚模案背后的复杂的重庆系列打黑案背景下,以攻为守,将李庄案的“正义性”与整个重庆打黑的“正义性”紧紧地捆绑在一起。李庄案成了一块考验重庆打黑成色和硬度的试金石。

  相比其他涉黑案件,李庄案的特殊性跟律师职业本身的特殊性紧密相关。李庄最被诟病的两点——一是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摆脱法律的制裁;二是收取在普通人看来几近天文数字般的诉讼代理费——都充分体现了沿着合法与非法边界线履职的律师职业,多么容易成为一把锋利的双刃剑,所谓“艺高人胆大者”又多么容易因游走在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之间,而成为千夫所指的帮凶讼棍。

  李庄在回答记者关于他在此案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提问时说:“完全没有,我的一切行为都在《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职责、权限和义务框架内。” 而重庆检方认为李庄涉嫌违法的是《刑法》第306条。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刑法》已经有12年的历史,经过七次修正;现行《律师法》经过脱胎换骨式的修订正式实施只有1年半的时间。所谓“脱胎换骨”,更专业的提法为“司法观念先行”,核心是将刑事诉讼从权力制人转向权力保障,其所要达到的效果,正是“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和程序并重转型,并最终转型为“程序先于实体,程序优于实体”的司法体制。

  但这并不意味着“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将进入新一轮发展,预示着刑事诉讼司法制度价值观念需进一步转型,司法诉讼模式将进一步改革”的《律师法》跟《刑法》的立法宗旨是矛盾的,尤其是对律师作为辩护人设置三重禁区,已经不合时宜。恰恰相反,司法再进步,律师执业的谨小慎微、不越雷池半步,依然是必须烂熟于胸的基本职业态度。那种因为李庄案而过早下“修理律师”结论的人,现在应该耐心等待、注视重庆公检法机关如何从程序上保障李庄案各当事人的权益,用“程序正义”这一看得见的度量衡丈量重庆司法机关的职业素养。

  不过李庄案并没有该如何维护“程序正义”这么简单。打黑本来是大块人心之举,但是坊间的过度解读,也使得打黑具有了别样的深意,乃至连某些领导人的被迫打黑说也披上了欲盖弥彰的外衣。又由于打黑被过度解读,结果此打黑也就不再是彼打黑,打黑的目的性被架空,徒留下手段性的腹诽。既然是手段也就难免会被理解为要按图索骥,甚至缘木求鱼,没有条件、不达标准创造条件也要上的强行打黑,所谓的“打黑不能毁在程序正义上”的论调也就因此而出。李庄并不是这句话的版权所有人,只不过由于李庄案的突然出现,使这个论调有了新的鲜活案例,而在此语境下,李庄又俨然成了一个受害者。

  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并不难,还是要从维护“程序正义”上入手,通俗地说就是要做到两个维护,第一维护控辩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辩护权就是其中之一,就是要做到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进而尊重并容忍其辩护人在法律范围内的诉讼行为;第二维护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合法性,特别是对于手握强大公权的公检法,要依法用证据说话,司法活动摆在桌面上,避免出现赢了官司却输在程序,要赢得光明、输得磊落。因此,最终考验的是地方司法运行机制的韧性和弹性的平衡技巧。

  重庆打黑在舆论的舌尖上常常被称为“运动”,这个词儿在中国包含有特殊的政治意味,有人喜欢有人忧,这种认知分歧也是中国司法进步的真实写照。但是,不管社会进步到何种程度,黑社会永远是社会的毒瘤,打黑永远不晚、永远没有错,正因它的天然正义性,所以更要把好事办好,要经得起基于任何动机的挑剔,用无懈可击的铁案回报社会各界的期待。

责任编辑:Hengxiao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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