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杨涛:打击“恶讨”不能演变为大面积驱逐乞丐

2009年08月05日08:2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作者:杨涛

  日前,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首次提出对流乞人员实施“区别对待”的管理手段,特别是针对恶讨、强讨、骗讨行为以及组织、拐卖、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行为引入了必要的强制性治安管理手段。

(《文汇报》8月3日)

  虽然我也曾多次被乞讨人员纠缠不清、强讨不休,虽然我对这些恶讨的现象深恶痛绝,但是,我对《通知》下发可能引发的大规模整治乞讨现象,还是保持必要的警觉。因为如果处理不当,整治恶讨与侵犯乞丐的权利往往只有一步之遥。

  乞讨是乞讨人员的一种权利。在任何社会,都有一些因为生活环境、个人原因造成生活贫困,同时又得不到政府及时救助的人,而这些人需要生活、需要生存,社会就应当允许他们乞讨,允许他们自己救助自己。何况,正常的乞讨也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没有任何理由来禁止。

  施舍也是施舍人一种权利。在这个社会,正常的人都有怜悯之心,也愿意做些力所能及的慈善事业。人们帮助乞讨人员,也是在满足自己的良心,帮助人们自己,因为谁也无法预料他自己明天会陷入什么样的困境。禁止乞讨也是侵犯施舍人或者说全体公民的施舍权利。

  但是,在某些地方政府和城市管理人员的眼中,乞讨却是大煞城市风景,是给他们的城市环境抹黑,是对他们政绩的否定,因此,他们早就对乞丐“恨之入骨”,欲“除之而后快”。前些年,就有城市专门划出“乞讨区”,限制乞丐进行乞讨。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和公职人员将乞丐当垃圾倒。2005年1月21日,江西省崇义县有关部门为整治市容环境,于当天对县城的沿街流浪乞讨人员和精神病患者实施收容遣送。可是这些人并没有被送往救助站,而是被扔到了邻县的荒郊野外,其中有5人失踪;而在2007年,陕西宁陕县广货街镇民政干部谌太林,为迎接上级卫生检查,将镇上一名流浪人员用车拉走,遗弃在海拔1400米多高的秦岭山上,该青年乞丐最终死亡。

  我的担心正是由此而来。如果鉴别“恶讨”行为和认定“恶乞”的程序太过简单,缺少监督那么,有关城市管理部门为了城市整洁的需要,有可能找出借口,将一些乞讨人员随意认定为有“恶讨”,而后将他们当作“恶乞”关押或者驱逐出城市,当垃圾一样倒掉。乞讨人员和施舍人的权利在所谓的整治城市环境中被践踏无遗。

  我这么说,并非是要否定整治恶讨、强讨、骗讨行为,特别是组织、拐卖、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事实上,这些行为早就有法律可以管制。例如,对于“恶讨”,《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那么,只要出现这种“恶讨”的行为,经过有关当事人的报警和举报,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对其采取治安拘留措施。再如,对于组织、拐卖、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刑法中也有组织儿童乞讨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等罪名,如果发生这些行为,公安机关完全可以进行立案侦查,依法惩处。

  如果五部门的《通知》只是在重复法律已有的规定,这倒无可厚非,但是就怕地方执法部门将“好经”唱歪了,比如将“必要的强制性治安管理手段”当作是事前的手段,在“恶讨”事情没有发生前,就将乞讨人员整个群体当作了“恶乞”,以整治“恶讨”为名,剥夺他们的乞讨权利,那么,乞丐被当作垃圾一样倒掉的文明社会闹剧很可能将再次重演。

(责任编辑:衡晓静)
[我来说两句]

搜狗搜索我要发布

以上相关内容由搜狗搜索技术生成
昵称: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狐博客更多>>

精彩推荐

搜狗问答更多>>

最热视频最热视频更多>>

美容保健

搜狐无线更多>>

茶余饭后更多>>

搜狐社区更多>>

ChinaRen社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