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1日对外宣布,将从2008年11月1日起,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此次调整后,我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退税,实际是退增值税。依据税制原理,政府征税的资格,建立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上,正是因为政府提供了包括维护和平安全的生活环境、明确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等在内的种种公共服务,商品才得以自由流通,并通过流通实现了增值目的,为此要收取一定税费,用以维持政府的正常运转,使得各项公共服务不致于费无所出。
之所以要对出口商品退税,乃是因为商品在国外流通的过程中,各项公共服务由流通所在地政府提供,自然,相关税费也应由交易发生地政府征收,而不是由生产所在地政府征收。便是国门之内,在机场等地专门设立免税商店,也就是因为此。
所以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在已经实行增值税的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消费型征收,即在实际交易行为发生同时,以物品价格为基数,按一定税率征收,主要归交易行为发生地公共财政所得。
而我国采取了生产型征收方式,即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向厂家收取。因此弊端丛生:税率高,相对于消费型征收方式,17%的生产型增值税率相当于22%的消费型征收税率;尽管国内即将实施征收方式改革,通过一些抵扣措施平衡税率,但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方式不变,即便实现了减税,却没能改革原有征收方式的最大弊端,也就是征收不公平,导致税源猥集于生产集中地,加剧了地区间差异,并不可避免在庞大的转移支付过程中出现大量腐败行为、灰色交易行为。何况任何一个厂家,始终保证不了生产出来的任何产品都能顺利销售出去,未必一定能实现增值,如是,自然不存在有增值税之说。
所以中国的增值税改革,不仅要实现平衡税率、减税的目的,更重要者,在于实现税收公平。要与国际接轨,在交易行为实际发生时征收,在交易行为发生地征收,以避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的地方政府费无所出,或者要完全依靠在凭空增加的财政转移支付博弈中脱颖而出才有幸获得本应属于自己的税收,甚至不得不使出灰色手段维护应有权利,而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不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的地方政府反而能轻轻松松不当得税。
尽管在中国实行完全的消费型征收难度甚大,但难度甚大不能就永远搁置了,任由税负不公平的现状永远继续下去,导致地区间发展差异越拉越大,任由财政转移支付陷于灰色交易的陷井。一句话说,就是不能因噎废食。
如是,则根本不存在向出口商品征增值税一说,既不征,自然不存在退。纵然短时期内还在继续征收,商品既已出口,则征税不当,不当就要实施全额退还。无论经济形势景气与否,都应该全额退还,而不是另行规定退税率,退一部分,截留一部分。否则,会造成生产企业多重纳税,会造成产品价格虚高、竞争力下降。
需要强调的是,增值税是针对实际交易环节设置的税种,企业在其它环节上应尽的纳税义务,会通过所得税等其它形式体现,其中,只牵涉到一个税收公平的问题,而不牵涉到对出口商品实行特别优待。
至于对不可再生能源物资或其它产品的特殊保护,应通过能源税等其它形式、而不是通过增值税来实现,否则会造成税制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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