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晚22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铁路文化宫旁糖果酒吧门前发生一起斗殴事件,一名男青年在事件中死亡。事后有关部门调查显示,打人的一方为6名现职警察。目前,该6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作为一个一直主张从严监督警察权力的知识分子,我和很多公民一样,在事件被媒体最初报道时,特别是有关文字报道强调“6名警察围殴致死一学生”的时候,我也非常愤怒,不仅感慨于警察的“目无法纪”,更希望当地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不要姑息养奸。
不过,10月15日某网公布的一段视频资料,多少改变了我对这起案件的判断和看法,事实上,很多富有正义感的公民也和我一样,在看完这段视频资料后发生了态度转变。这段视频资料源于事发地门前和室内的监控摄像头,它基本完整地记录了事发的经过。
基于一个法律人的判断,我分析认为,这起事件可能源于死者对警察一方的反复挑衅和伤害,在适度忍让后,警察一方由于无法继续容忍,遂集体还击,导致死者的死亡。
现在需要司法机关调查清楚的情况大约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死者的死因,到底是直接源于殴打致死,还是殴打诱发其他病因致死;二,在事发过程中,死者对警察的袭击和挑衅到底到了何种程度,比如他对警察的伤害程度和后果、当时他的言行所表现出的主观恶性强度、在死者脱离警察围殴后是意欲逃跑还是想继续寻找更厉害的凶器还击,等等。这些事实,是认定警察行为性质的关键因素。
首先可以认定的是,在警察围殴死者的那一刻之前,警察的行为首先是克制,表现出警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大局意识,如果死者的袭击行为过于激烈(比如录像资料所显示的他拣起地上的硬物砸警察),那么,警察基于制止死者继续进行不法伤害行为而进行的适度殴打,也可认为是正当防卫。
这里需要厘清的一个事实是,在最后关头警察围殴死者的几秒钟当中,即便有警察动手打了一两下,也不能简单因为有死人后果就认定他有杀人的故意,而应该理解为正当防卫行为或者防卫过当行为。是否防卫过当,关键因素在于死者在袭击警察过程中行为所表现出的袭击力度、言语所表现出的主观恶性和殴打警察的手法及部位。至少从录像资料中可以看到,他对警察的袭击还是比较凶狠的。
还有一个重要的事实是,在死者脱离警察围殴后逃跑的时候,如果他是基于对警察方集体力量的害怕而逃跑,那么,其中一个警察的追击行为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而应当成为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伤害;如果死者逃跑的目的是继续寻找更强大的力量或者武器来袭击,那么,追击者基于制止死者可能发生的后续袭击而适度追击阻止,仍然是正当防卫行为。
在处理和评价本案时,我们尤其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千万不要以为这起案件是“警察打死人”,就简单地将对警察队伍平时一些不良习气和作风的怨恨转嫁到这起案件的当时警察,切忌在情况未明时对当事警察口诛笔伐进行舆论审判。
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是,在这起案件中,警察方仅仅是作为普通公民前往酒吧消费,他们没穿警服,也没以警察的名义办事。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受到殴打的大部分时间里,警察表现出了极大的克制和回避态度,他们不希望矛盾激化的愿望很明显。因此,对这起案件中的警察,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都应当以普通公民身份对待他们,千万不能给他们加上不应有的义务。在注意这一点的同时,也一定要防止办案单位对当事警察的袒护。
第二,作为一个在外消费的公民,警察首先也是人。他们有人的七情六欲,也有依法维护自己普通公民权益的权利。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任何公民都有的权利,并没有将警察排除在外。因此,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就应当认定其为正当防卫。不能因为当事人是警察就否定或者限制他们的正当防卫权利。
第三,本案毕竟涉及警察,考虑到公众对警察队伍的一些积怨,这起案件是否有一个公正的结果,将比普通的案件更受人关注。因为,人们有理由怀疑办案警察是否会对当时警察“官官相护”,因此,要想使本案的处理有一个公正的结果并且得到公众的认可和信任,办案机关和司法机关最好的办法,就是适时、全程公布真相,比如这段录像资料,还有其他证据材料、调查所获得的当时当事人双方的言行实际情况、双方伤情,等等。只有将案件的真实情况公之于众,人们就会有一个公正的判断。
我相信,通过公开案情、公正执法,不仅这起案件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处置,还能通过这起案件教育广大公民,让大家认识到什么是正当防卫,认识到非法侵害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从而化坏事为好事,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制教育,促进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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