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满意度、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法院全员人均结案数……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建立全国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通过33个科学量化的指标,给每个法院的审判打“质量分”。(6月11日《人民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今次建立精细的评估体系,量化审判质量,对于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有着一定的意义。
譬如说,“案件审理天数”这个量化标准就值得商榷。一个案件,究竟要花多少时间来审理,恐怕谁也说不清,量化是没有依据的。审判时间短,效率高,是否说明质量也水涨船高?那可不一定——快结的冤假错案比久拖不决影响更坏。用审理速度评估审判质量,其结果只会让法官失去耐性,快审快结,结果反而有害于审判质量。
“法院全员人均结案数”同样存在偏差的可能性。追求“结案数”,其利在于提高审判、结案速度,其弊在于,当它成为一种质量评估指标,并与法官的利益捆绑时,就容易出现片面追求的弊端。一旦“片面追求”,就会百病丛生。过去,公安系统也把“破案率”作为评估公安工作的重要指标,结果就出现不少问题,现在也开始反思。
“公众满意度”虽然重要,但它却是一个模糊的、难以量化的标准——谁能代表公众,这是一个难题。如何量化暂且不论,把公众满意度作为审判质量的标准,也未必准确。一般而言,公众对于审判活动的满意度受制于审判质量和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在专业人士眼中审判质量高未必代表公众满意度高,对于司法功能的过高期待和对程序规则的误解都有可能导致对审判结果的不满。因此,在许多国家,法官不受公众与舆论的左右,只凭法律与良心审判。
中国的司法需要改革是无疑的,但应该在何处着眼,在哪里着力却是值得探讨的。司法改革不能仅限于司法系统内部的修修补补,如何避免行政体系的过多干预,保持司法的相对独立,才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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