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陕西略阳县公安局3名民警审讯后不久突然死亡,民警承认采用了吊铐、冲凉水澡、踩脚趾、用橡胶棒殴打等方式。略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民警犯有刑讯逼供罪,但不是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且3人均有主动投案等悔过情节,遂依法做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当地政府决定由县公安局给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23万元。
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不知法官在判案时有没有仔细研读这一规定。如果说这些民警刑讯逼供后表现较好就能免罪,那么,抢银行的没抢到钱,还主动帮助银行点钱,是不是也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由单位给个处分就完事大吉?
让人无法理解的是,民警刑讯逼供,间接致人死命,却由县公安局给死者家属掏补偿费。公安局的经费,是广大纳税人上缴给国家的,民警犯罪却由国家、人民买单,于理于情,离谱太甚。
专家建议,对《刑法》第247条做出司法解释,以彻底根治刑讯逼供等野蛮“司法行为”。但解释得再细,也治不住执法不严。人情大于法理、甚至拿司法程序当戏法玩弄于股掌之间的闹剧越来越多,越来越荒诞。关键还是“权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不解决,法律在某些人眼里,只能是聋子的耳朵。
(责任编辑: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