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犯罪嫌疑人在被陕西略阳公安局3名民警审讯后不久突然死亡。近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3名民警犯有刑讯逼供罪,但不是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免予追究刑事责任(5月11日《新快报》)。
在法医和法院眼中,这名犯罪嫌疑人当属正常死亡。
报道说,嫌疑人死亡后,略阳县公安、检察等部门成立了专案组,尸检发现其左、右大腿及双脚背有大量淤血和肿胀。中队长冯亚军和民警贾刚、赵剑飞均承认在讯问过程中对马某采用了吊铐、冲凉水澡、踩脚趾、用橡胶棒殴打等方式。专案组专家勘察分析后认定,马某系心肌梗死引起急性心脏骤停死亡。法医认为,3民警的讯问方式导致马某身体损伤及皮下出血,属于轻伤,但与其死亡并无关系。
就算嫌疑人是死于心肌梗死引起的急性心脏骤停,民警们就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吗?对3人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据说是依据《刑法》第247条等法规。而《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些规定中均未见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反而是对刑讯逼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嫌犯“正常死亡”,只要民警实施了刑讯逼供,便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民警们对马某采用了吊铐、冲凉水澡、踩脚趾、用橡胶棒殴打等方式,与引发心肌梗死引起急性心脏骤停,两者之间是否有直接关系,显然是不能仅由马某的伤势大小来做出判断的。譬如,孙志刚被打死之后,其死亡证明上填写的也是“脑血管破裂,心脏病猝死”。
剥去对案件的具体分析,整个案件侦查、诉讼与审判的过程也值得质疑。事实上,嫌犯刑讯逼供死亡之后,成立的是以公安、检察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避免公安部门为了保护自己的民警,也很难避免当地司法部门为了地方形象,将嫌犯死亡这一“小事”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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