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湖南汝城县黄由俭等5人依法诉汝城县政府“信息不公开”,截至5月7日,当事人仍未得到法院立案通知。而汝城县法制办和郴州市法制办则回应:原自来水公司的调查材料是供领导决策参考的,不是对事件的处理结果和结论,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新京报》5月8日)。
对于信息公开,“智慧”的汝城、郴州两地法制办“创造性”地创新了信息公开的概念,将“调查材料是供领导决策参考的,不是对事件的处理结果和结论”列入了“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所谓的“供领导决策参考的,不是对事件的处理结果和结论”根本就不是不能公开的法定理由,且“原自来水公司的调查材料”也根本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汝城县政府机关有何权力不予公开呢?
相反,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根据相关报道,“原自来水公司的调查材料”恰好涉及黄由俭及汝城许多民众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汝城政府机关理应主动公开,而不是抬出“供领导决策参考的,不是对事件的处理结果和结论”当作不公开的遮羞布。
政府信息公开不能表态了事,必须要革除陈弊,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让政府透明行政,但愿这起公开诉讼能为我们闯出一条阳光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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