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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解释能终结法院“掐架”吗

  “都是用捡来的卡取钱,为啥判罪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6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将终结这样的困惑,明确:“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作出“将终结这样的困惑”的判断是不准确的。

这一解释并没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并不一定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法院之间对于这种行为如何定罪相互“掐架”的现象仍然不可避免。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作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不一致的罪名认定是屡见不鲜的。在轰动一时的足球裁判龚建平受贿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一个解释,认为裁判受贿可以归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范围,因此,北京市检察机关以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却对其判受贿罪。

  司法解释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法院审判工作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的解释,为审判解释;另一种是检察解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的解释,为检察解释。各地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不存在监督、领导与业务指导的关系,法院对于高检的检察解释并不需要遵照执行,而只是作为一种参考,因此,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释,法院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这如何能说“终结这样的困惑”呢?

  相反,由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最终的定罪量刑由法院说了算,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定罪量刑的审判解释,各级检察院一般都会遵照执行,这倒不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对于各地检察院有强制执行力,而是检察机关要使得公诉成功,就不得不遵循审判解释。

  要让各级法院和各级检察院对具体行为如何定罪都能统一认识,特别是要防止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相互“掐架”现象发生,这就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能建立一个协商和沟通机制,在关系到具体行为如何定罪这种与检察、审判工作都有关的事情上,能共同协商,以两家的名义共同下发司法解释,指导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如此才能真正统一对于具体行为如何定罪的争议。

  (作者系检察官)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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