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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有利于劳动者维权?当心被“穿小鞋”

  今年五一期间加班的劳动者,如果没有得到加班费,可以依据刚刚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教授提醒维权者,除了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外,还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不过举报需实行实名制。
(5月3日《北京晨报》)

  “快乐五一,无奈加班,郁闷拿不到加班费”,这是很久以来的“五一加班症”。虽然劳动者有维权路可走,但历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这样一个漫长程序,时间成本让人望而却步。而根据今年五一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程序可大大减化,时间可大大缩短。该法还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如此,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得已大大缩小。

  只是不解,为什么劳动者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非得需要实名不可呢?姜颖教授解释,不实名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起来有难度”。但从劳动者角度看,这一附加条件很可能会阻遏他们的维权路。

  能享受到加班费,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权益的体现。然而,如果这三天加班费以被资方“穿小鞋”乃至失业为代价,那么这一权益,可能鲜有人想要。

  在资方强势状况下,普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对于自身的权益,是没有多少发言权的。三倍加班费看起来很美,但在资方不愿付的情况下,劳动者很少有人能够得到,更很少有人做“出头椽子”。他们也会举报,但举报大多匿名。为何匿名,因为担心被资方打击报复。

  也许有人会问,有劳动保障部门撑腰怕什么?且不说,现有的法律制度存在着若干资方可以利用的漏洞;退一步讲,就说资方不找理由,公开向举报者发难,举报者也很难“完身而退”。这倒不是说,所有的劳动保障部门会与资方“同一立场”,但在现实中,维权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劳动保障部门来说,劳动者是否实名举报,不应该是处理的先决条件。因为接受举报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完全可以到企业作一下调查,抽调一下节日期间加班名单,查看一下加班费发放账目——如此,应该不难发现问题,何必非要把劳动者推到前台?

  因为工作关系,笔者接触过一些举报的劳动者。他们一再表示,如果要他们留名,他们就不举报了。笔者认为,法律实施必须充分理解他们的忧虑所在。辩证地看,他们的忧心,是一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不力的结果。如果我们一味强求他们实名举报,那么最终会吓退他们,会削弱他们维权的积极性,甚至会给他们增加不必要的维权成本。这,应该不是我们所乐见的。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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