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派出所副所长李徐武下班途中为抓盗窃嫌疑人而受伤的事迹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的赞赏。警察下班抓贼算不算见义勇为呢?近日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给出了答案,虽然李徐武是一名警察,但是他在下班时抓贼并非职务行为,这种精神也需要弘扬,所以奖励其人民币8000元。
这个奖励引起舆论很大的争议,许多人认为抓贼是警察的天职,见义勇为者应是非负有法定义务的自然人,所以警察即使下班抓贼也不能算见义勇为。
说实话,这是一个很难界定清楚权责边界、很难作出简单判断的事情。确实,从法理上看,负有法定职责的主体在履行法定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但他是在下班——这个非工作时间、不负有法定职责的时候抓贼的,属于非职务行为和非分内之事,同样需要某种超越功利的道德勇气,同样是一种可贵的道德。所以从最大程度地激励社会的见义勇为精神和道德血性的角度看,应该将其认定为见义勇为。
定为见义勇为合情合理——那舆论为什么会争议呢?我想,公众的心理障碍并不在“见义勇为”,而在于有关方面在“公私分明”上的偏狭态度:补偿公职人员非公务行为时这么斤斤计较“公私分明”,把公与私分得这么明白算得这么清楚,生怕公众沾了公职人员非职务行为的光,生怕公务员做了分外之事却没有补偿;可在限制和约束公职人员以公权谋私利、以权力优势沾公家的光的时候,就不那么“公私分明”了。
公私分明有两个层面,既要防止公权私用,又要避免私权公用,也就是既不能让公职人员以权谋利,也不能让他们为了公事而无偿奉献自己私人的东西,他们的非公务行为应得到补偿。但显然,公务人员的“公权私用”和“私权公用”上,最首要防范的是前者,最需要以“分明的公私”防止公职人员将公权用于牟取私利。
可显然,在我们的制度语境中,“公私分明”主要没有用在约束公权上,很多时候都用在于补偿公权上,于是形成了一套非常完善和完备的补贴系统:吃饭有饭补,乘车有车补,还有通讯补贴、子女教育补贴、调研补贴等等,形形色色方方面面,任何一点儿可能的分外之事都要进行补偿,总之不能让公务员有任何一点儿无私奉献,宁可过度补偿也不能让其吃一点儿亏。此次深圳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下班捉小偷的警察,“公私分明”地严格区分上下班时间,就属于这种情况。
“公私分明”地对待警察的职内和职外行为,对职外行为进行见义勇为奖励,这当然没错——可约束公权私用时不讲“公私分明”,防止公权不尽职尽守时也不讲“公私分明”,谈利益补偿时就斤斤计较大谈特谈公私界限了,这种单向度的“公私分明”让公众很难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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