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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占有公众利益 该给垄断行业定最高工资标准

  4月24日《现代快报》报道,“水电气列入调价计划”,日前,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这一表态,意味着今年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上涨可能性较大。不过,这些行业的总体收入水平却并不低,来自江苏省统计局的最新数据显示,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中,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19个行业中排在第三位。

  在节能减排的政策背景下,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上调似乎难以避免。然而,在水电气等垄断行业员工收入偏高的情况下,“成本涨价说”受到了公众的普遍质疑。众所周知,垄断行业员工的高工资、高福利已是公开的秘密,2006年7月,由国资委统计评价局编制的一份统计年报显示,石油石化、通信、煤炭、交通运输、电力等12家企业员工工资达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3至4倍。另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电力、电信、金融、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至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高达5至10倍。

  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等,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都制定出台了“最低工资标准”,然而,有关部门对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高福利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限制。而对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高福利,社会舆论一直质疑不断,一项调查显示,公众对当前收入分配状况不满意度很高。那么,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对应的,有关部门能否针对垄断行业制定一个“最高工资标准”呢?

  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高福利基本是靠垄断地位得来的,并不是其真正所创造价值的体现。垄断行业高工资、高福利的最大危害,就是拉大了社会贫富差距,使得贫富差距不断加大;同时,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高福利,也是在变相占有国家和公众利益,甚至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给垄断行业制定“最高工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收入差距过大,也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最低工资标准”是保护低收入者的,而“最高工资标准”是防止垄断行业高工资、高福利的。从这个角度说,“最高工资标准”符合社会公平发展的需求,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如果真的能够按照国情以及各地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给垄断行业制定一个“最高工资标准”,这无疑是公众希望看到的。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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