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早报
2008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近日在上海举行,引起了海内外不少的关注。而“通领科技“的掌门人——浙商陈伍胜的发言,却让与“保护”相对的“防止权力滥用”成为一个热点话题,由此也引申出一个“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
去年7月,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地方法院判决,驳回全球500强企业——美国“立维腾”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定通领科技的一款产品不侵犯对方的专利权。这是中国企业首次在美赢得知识产权诉讼。然而这一胜利却令人遗憾颇多:案件耗时3年多,花去了陈伍胜400多万元律师费,而且高额律师费和其他间接损失还无法当庭获赔。显然,对手希望通过漫长的诉讼,消耗陈伍胜的时间和财力、延缓其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目的已经达到。甚至,针对陈伍胜公司的第二起诉讼也已经在酝酿之中。
类似的案例其实还很多,据商务部的统计,从2005年开始,知识产权带来的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影响已超过反倾销,涉及主要的100类商品,损失已超过2000亿美元。众多国内企业的经历表明,我国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时已经普遍遭遇到知识产权壁垒。
知识产权滥用是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共政策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各种不合理的拒绝或者限制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典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有拒绝许可、控制价格、强制搭售、一揽子许可、独占性回授、恶意诉讼等。当国内企业还在熟悉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则时,跨国企业已熟练地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战略资源、竞争工具。知识产权滥用已经是跨国企业打压中国企业的重要工具,中国企业频频触雷触电,伤痕累累。DVD专利费案、丰田诉吉利案、通用诉奇瑞案、思科诉华为案等等,就是明证。
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不应否认,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但更不能否认的客观现实是,知识产权制度是舶来品,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方面缺少话语权,我国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规则,未能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影响。
因此,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对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显得更为必要和紧迫。而且,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是完全符合WTO的Trips协议的规定,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规定:“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事实上,世界各国都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给予极大的关注,并基于利益平衡原则的考虑,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对专利权滥用进行规制。例如美国、欧盟就在司法中采用“专利权滥用抗辩原则”规制专利权滥用。
然而,我国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只有一些零星的直接或间接的规定,这些规定不是专门从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角度作出规范,而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之中,缺乏必要的控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综合性法律制度。由于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缺位,导致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与反滥用两条腿走路”沦为“一条腿的瘸子”。
因此,知识产权滥用应引起我国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在立法上,应尽快完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法律制度。在制度建设上,应尽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机制,以防止知识产权纠纷的产生;尽快设立知识产权诉讼援助中心,以专业化的服务和必要的资金资助化解知识产权诉讼的强专业性和高成本。在企业应对策略上,首先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自身利益;更要加强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获取更多知识产权,增强与跨国企业的抗衡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于4月9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实现知识产权强国,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选择。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绝不仅仅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应该是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合理协调的机制,以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收益的最大化。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作者系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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