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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职工高收入“合法”:怎样知道合不合法?

  在22日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副主席王野平说: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待遇高的问题,企业职工的收入只要符合规范、只要合规合法,再高的收入也是无可非议的。(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9版)

  显然,王野平是以法律为挡前牌替电力高薪辩护,用法律堵舆论非议之口。

只要合法就无可非议——这话听起来似乎非常有理,非常符合法治精神,法治社会确实是以“合不合法”作为事物正当性的基本准绳,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属正当。“只要合法就无可非议”这是正确的废话,问题的关键在于,电力企业职工的高薪是不是真的合法?

  怎么知道他合不合法,合什么法,由谁判断其合法性,这些才是公众质疑电力高薪的关键所在——而“只要合法就无可非议”显然是以正确的废话偷换和蒙混了这些关键问题。

  只要合法就无可非议,这首先要以“人们知道其合不合法”为前提,可在目前的情况下,公众并不能清楚地看到国企职工的收入情况,央企负责人的收入信息更是秘密,利润的具体流向和收入分配都不公开,公众拿什么来判断他们的收入“合不合法”?按理说,国有企业属于国家和全体国民,特别是国有垄断企业,它是在利用全民赋予的垄断权为全民服务和赚钱,公众应有权知晓其负责人及其员工的收入、利润流向、运营成本等基本情况,知情了才能监督,知情了才能避免“掌勺者自肥”。可中国国民作为国企产权意义上的主人,他们根本看不到这些信息。既然不透明,人们就有理由认为他们会瞒着公众私分利润,自己给自己发高薪。不透明本身就是非法的。

  只要合法就无可非议,然后要看合什么法——在规范国企收入的问题上叠加着许多法规,所谓合法,是合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通过的相关条例,还是行业部门出台的规定甚至企业关起门来自己定的规矩?按理说,下位法是不得违反上位法的,但中国许多领域的立法非常混乱,行政部门自定的下位法常带着鲜明的部门利益色彩,政府下发的文件也可能与法律存在严重冲突。再说了,即使电力企业职工的高收入真的符合法律规定,有着明文的法律支持和严格的法律依据,公众也是可以表示非议的——因为公众有权质疑这样的法律是否正当、是否有修改和完善的必要。毕竟这个世界上有比成文的法律更高的东西,那就是自然法,是人们自然的正义观念和内心的道德法则。在法律之外,公众心中是有一把正义的尺子对垄断国企职工的收入进行衡量的:他们知道国企利润很大程度上并非来自其负责人经营有方和员工超常的努力,而是源于“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垄断优势,所以收入必须约束在某个水平——如果收入过高,超过了人们认为国企职工应有的收入水平,即使合法也是不合理和不正当的,人们也有权“非议”这样的高薪和质疑这样的法律。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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