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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应关注保安背后的那只“手”

  2月25日起至3月3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不仅对保安的入行条件设定了“门槛”,还对保安的行为进行了约定,包括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不得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等七个方面(2月26日《北京青年报》)。

  保安的行为被纳入法律视域,一定程度上说明保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身和打人的问题已较为突出,不断曝出的保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身和打人的丑闻即是明证。而保安之所以如此,不只与保安这个特殊行业有关,更与保安背后那只“有形之手”密切相关。

  保安只是一种职业,如果说这个职业与其他职业有什么不同,较明显就是在接触不稳定事件上有着更高的概率。当然,高概率接触不稳定事件并不代表必然成为违法事件的“高发群体”,否则警察在搜身、打人等方面的违法概率要比保安高得多,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本原因就在于作为体制内执法的警察,遵从的是法令;而作为职业的保安,遵从的是从业单位(亦即权力)及其资本。

  权力和资本让保安以礼貌、文明、形象和他人权益至上,保安就不敢不给来访客人敬礼;相反,权力和资本要求保安站在权力和资本最大化的立场上,无视他人权益,那么保安就会以种种理由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身和打人。权力在自我膨胀的过程中也赋予了保安权力假象,并且放纵了人性之恶。由于资本几乎完全掌握了保安的饭碗,因此一定程度上保安沦为了权力和资本的“打手”,在诸多保安违法事件中,几乎都能看到保安背后权力和资本驱使的“有形之手”。

  所以,欲规范保安行为,就要规范保安背后的那只“手”。因此,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的关注,切入点不仅是保安的种种“不得”以及违法后的处罚,更应该仔细审视保安从业单位的“不得”和处罚。一定意义上说,草案第二十五条关于“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的违法指令”怎样得到确切保障,第三十二条关于“指使保安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所受的处罚怎样刚性起来,才是这部管理条例能否发挥实效的关键点之一。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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