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建喜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乡佛岗村张家门的郑州济世门诊部,两栋办公楼总面积为350平方米,占地6.75亩,拥有土地使用许可证。然而,就在上周,施建喜上午出差,晚上回来就见房子被拆了。拆迁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均称没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1月14日《河南商报》)。
近来,公民房屋被非法强拆、偷拆和“错拆”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同在郑州,同时就有原郑州油泵油嘴厂院内19户居民因住处被强拆失去安居之所,冰天雪地之中瑟缩在四面透风的帐篷里,甚至家具财物也都被埋在废墟里的事件(12日《郑州晚报》)。那么,我们不禁要问,物权法为何挡不住非法拆迁呢?公民的合法房屋为何在物权法的保护之下也难改轰然倒塌的命运呢?
《物权法》一向被誉为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神,人们寄希望于该法的实施能够终结盛行于各地的非法拆迁,自己的房屋终于有法律保障了。然而,物权法正式实施两个多月了,我们却并未看到公民房屋在物权法的保护下巍然屹立,相反却仍然一如既往地被非法强拆。
问题出在哪里呢?在笔者看来,这种不正常现象仍然是我国法律缺陷造成的,具体来说就是,物权的民法保障和刑事司法保护不到位是主要原因。
从大民法的角度看,物权法的内容只属于民事行为模式范畴,即明确规定法人和公民在物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在物权行使和保护方面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内容,从而为全社会提供了物权行为规范。但应当看到,完整的法律规范必须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保证行为模式实施的重要条件。而在这方面,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尚属空白,现有的民事侵权责任既不完整又缺乏力度,法律责任不足以威慑和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有时甚至让行为人因违法而得利。
就以非法拆迁来说,非法拆迁行为人违法拆除了被拆迁人的房屋,很多时候不需要赔偿损失,而只是以既定的拆迁补偿标准补偿了事。这就使开发商以非法强拆方式达到了合法拆迁达不到的目的,实际上在非法拆迁中获得了巨大利益。也正是这些巨大利益,诱发了开发商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强拆民房的冲动。特别是在非法强拆中没有惩罚性赔偿条款,让被拆迁人很受伤,往往赢了官司输了钱、时间和尊严。
对物权缺乏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也是非法拆迁频繁发生的重要因素。严格来讲,即使已被列入拆迁征收范围的公民房屋,只要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并由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实施拆迁,均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任何一栋房屋,从价值上看都可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和处罚条件,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让人遗憾的是,搜遍新闻报道,因此而被定罪判刑的案件却是凤毛麟角,少而又少。这也导致了在非法拆迁事件中,任何个人都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而能以单位或组织名义面对公民个人,使被拆迁人处于绝对弱势境地,无力与开发商和拆迁者抗争,使得开发商和拆迁者愈加肆无忌惮,无视法律尊严和公民权利为所欲为。
看来,要遏止非法强拆,切实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单靠一部物权法是不够的,还必须继续完善民事立法,加强刑事司法,让物权法律保障形成完整体系,发挥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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