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变“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的状况,1997年城管综合执法改革启动试点,迄今已走过10年风风雨雨。有关专家指出,从2001年5月广西南宁制定《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首次对城管行政处罚权立法,到北京刚刚通过《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各地城管执法日益规范,而要求完善城管执法法律规范的呼声也日益强烈。
(《人民日报》12月5日)
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最新数据显示,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80个地方政府中,已有38个为城管执法专门立法,占47.5%。除刚刚通过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北京外,还有上海、天津、安徽、广西南宁、山东青岛等省市。
尽管有不少地方政府为城管执法专门进行立法,但社会各界以及专家学者对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城管法》呼声愈来愈强烈,尤其在今年的“两会”上,30多名人大代表再次联名提出议案,呼吁加快为城管立法的步伐,必须对城管长期以来“借法执法”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视,制定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
就目前而言,对于城管立法问题呈现出两大阵营:一派认为,分散立法是目前规范城管执法的最佳法制路径。因为各地情况不一,经济社会发展也不平衡。另一派别则觉得,要进一步促进城管执法改革,还需要更高位阶的立法——制订全国城管法,以找到更完善的城管体制。
然而,在笔者看来,比较赞同出台一部统一的城管法,以指导全国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这不仅结束各地城管执法“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也能促进城管体现早日步入法制化,更为重要的是,还能更好地协调与执法对象之间的关系。从以往部门立法经验和做法,笔者觉得,要想使《城管法》变成一部指导全国城管执法人员的良法,至少有三个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谁来参与。由于城管执法,涉及与卫生、工商、规划、园林、交管等多个政府部门,尤其是执法对象更是涉及到小商小贩等弱势群体,所以在立法过程中,不仅要有专家学者和所涉及的多个政府部门人员,还应重点听取小商贩的意见和建议,不妨建立“专家学者+部门+小商小贩”三者共同参与的立法模式,以克服城管立法单向思维的弊端。只有做到各利益方的充分博弈,才能保证立法的公正公平。
其次,谁来主导。城管立法涉及到执法权力的重新分配,由城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联合起来主导,都难以避免部门利益的掣肘。因此,笔者建议,与其由执法部门唱独角戏,不如由全国人大牵头,组成相对独立的立法机构。
最后,立法过程要公开透明。在立法过程中,要扩大公众的知情权,譬如,像《劳动合同法》和《能源法》等立法时那样,立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并吸取民众的建议,否则,立法过程只能沦为形式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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