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部门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授权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当地的具体实施办法。重庆市建委相关人士介绍,《办法》的部分规定,与《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一定区别。
例如,《办法》规定购房者必须是城镇户口,该市的《暂行办法》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村进城务工家庭,也能购买。
(12月2日《重庆晨报》)
七部委联袂出台的经济适用房公共政策,这对于城市的弱势群体而言,无疑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而当笔者看到这则新闻时,更是欣喜若狂,第一感觉是农民工又享受到了一项新权利——经济适用房在重庆将农民工纳入覆盖体系,从此将打破昔日只有“城里人”独享的权利。根据保守的估算,中国现有1.8亿农民工。如果全国各地都能像重庆市那样,将农民纳入经济适用房范畴,可以想见的是,这一游荡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边缘的群体将被逐步纳入到“体制”之中。
然而,仔细品味重庆市这项农民工可以实现住房梦想的政策后,又觉得,从现实情况讲,这项新政策好像是“悬在半空中”,农民工摸不到,也够不着。换句话讲,这个权利现在对农民工而言,恐怕是脱离实际的。
尽管从重庆市实施《经济适用房暂行办法》中不难发现,农民工申请经济适用房的门槛并不高,只要符合三种条件之一,就可申请购买。但是,必须承认,在经济适用房供应量远远小于需求量的今天,贸然扩大供应范围,政策本身就有作秀嫌疑。还有,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收入没多大保障,中途需要退房如何办理?以及还不起住房款项如何办?等等。类似一系列实质性问题在《办法》中规定的是过于粗放,不太细化。
如果进一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即便真有了明确的细则,也不一定会保准执行到位,还更须有保证执行力的规定。比如说,欠薪问题可谓是三令五申,讲话不少,条文亦不少,红头文件,不知发了多少,但这些依旧无法令农民工摆脱“欠薪”的怪圈。
其实,像农民工这种“悬在空中”、“画饼式”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还的确屡见不鲜,比比皆是:譬如,某地有关方面为了拧紧煤矿安全生产这根弦,规定干部要带头下井。他们不但对各级别的煤矿干部下井天数作了具体的规定,而且还有一条“硬措施”———干部不下井跟班,矿工可拒绝下井作业;某省规定民工工资被拖欠多少个月之后,可以向资方索取欠额三到五倍的赔偿;还有,今年2月份,中国的住房公积金体系首次将农民工纳入到覆盖范围之中……
无论是农民可享受经济适用房申请,还是煤矿领导与矿工一同下井,索赔N倍欠薪,以及农民工享受住房公积金等等,这些权利对于大多数农民工而言,他们“高攀”不起,更“享受”不到。就经济适用房而言,因为农民工不需要在城里买房子,即便是价格相对便宜,绝大多数也根本买不起。享受经济适用房待遇远不如享受按时足额领到工资、子女能在城里上学等权利更为迫切,他们可能宁肯放弃经济适用房这个挂在“墙壁”上徒有虚名的权利,而期待政府能保障他们急需的、且能够到着,摸得到“货真价实”的权利。
所以,我觉得,制定这类公共政策缺乏理性而务实的态度,也彰显了决策者形式主义作怪,可以说他们很少站在弱势群体的视角设身处地来考虑问题,只求公共政策表面有“闪光点”,闻起来是利国惠民的措施,而全然不顾制度本身的是否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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