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福建的消息,公交车上,小曾帮一对老夫妇追回了被小偷偷走的钱。下车后,小曾被小偷和两名同伙拿刀追砍,公交车上的乘客和附近群众竟无人出手帮忙,那对老夫妇也不声不响地离开了现场,小曾被歹徒砍了10刀后,倒在血泊中,伤势严重。
这样的报道屡见不鲜,见到一次让人寒心一次,这显然是“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只能让犯罪分子越来越猖獗,我们的安全越来越得不到保证,且听笔者为“冷漠围观群众”算笔经济帐。
人作为一个“理性的”、“有经济感觉的”动物都有理由在资源设置和流转中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人在做一个举动的时候,常常有利弊分析判断,通常风险低,利润高的事情一定有很多人去争着做。
近几年在我国法学界有一个“犯罪效益”的一个名词越来越被提起,“犯罪效益”即从犯罪人角度来说,犯罪效益就是指犯罪人从犯罪中获得的物质性和精神性收益与其为实施犯罪活动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犯罪后的心理负担以及被逮捕判刑后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诸方面的耗损之比值。因此,人们在选择是否进行犯罪时是在“平衡通过犯罪来获得利益与愉快并比较一旦被抓获所承受的痛苦与付出”的情况下作出的。
具体的说,就是如果犯罪的被惩处的可能性越小,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多,比如10次犯罪仅仅1次被抓住受到惩处,那么就会有更多人去犯罪,如果10次犯罪有7、8次被抓住受到惩处,那么犯罪的人一定会越来越少。当然,惩处罪犯是公安等执法机关的职责,司法机关应该来建立健全治安动态防控网络,最大可能地挤压犯罪空间,但是,这些显然是不够的。
要提高犯罪的机会成本,根本上还要依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果社会少一些对犯罪分子视而不见的高高挂起的自保态度,那么犯罪分子不但不会轻易得手,反而会被公安机关逮捕惩处,这自然是减少了犯罪的收益、提高犯罪的成本之举,当整个社会的犯罪成本高的时候,我们自身受到犯罪分子威胁的机会就少。
笔者在上海和杭州生活过几年,感觉这两个城市的治安好,带给市民的是幸福感。这两个城市的警察也没有三头六臂啊!一个朋友给我说了一个原因,这两个城市的市民特别爱管“闲事”!无论在街头,还是公共汽车上,遇见不平事,不管大小事情总有很多人齐声指责。笔者曾经在《钱江晚报》上看过一则报道说,一个六七旬的老伯见义勇为被捅了几刀,生命垂危,被救醒后还是说,以后遇到类似事情还照样管,敬意油然而生。
可见这两个城市的治安状况好,与这两个城市的市民充满正义是密不可分的,要说流动人口等等客观因素,这两个城市也并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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