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将把有长春市户口、且无住房、无正常收入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纳入城乡低保范围。(9月1日新华网)
就我国低保制度发展过程来看,把流浪乞讨人员有条件纳入低保范围,笔者以为,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其进步意义和人文关怀气息明显可见。
把流浪乞讨人员有条件纳入低保范围是对社会消极价值观的摒弃。对不符合社会价值观、道德观的人进行处罚,累及的是家属,妇女和儿童往往成为无辜的受害者。我们不但要保障遵纪守法的公民的生存权,而且也要保障有过错的公民的生存权。
把流浪乞讨人员有条件纳入低保范围体现了社会救济的人道主义精神。人道,只看受助者是否真是贫困。社会救济并不要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实施社会救济应当以救济对象为中心,一切救济行为都应当以尊重其权利、人格和尊严为前提,以满足其需要和促进其发展为目的。从本质上讲,它首先应该建立在对人的尊重和关爱的基础上。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物质帮助权,就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宗旨是极力使每一个公民不至于在生活困难时处于无助状态。把流浪乞讨人员有条件纳入低保范围,是对公民享有平等权利的落实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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