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石嘴山市委干部作风督查组对平罗县法院工作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明查暗访,主持工作的法院副院长杨振荣因上班期间外出喝酒被免职。(宁夏日报8月6日报道)这条并不算重要的新闻在门户网站首页稍纵即逝,但笔者在此想谈的却是事件处理中的一个具体程序问题:这一事件中对法院副院长杨振荣的免职决定是由“平罗县纪委作出,并报经平罗县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免权属于人大。而在本案中,无论是担负查岗任务的干部作风督查组,还是被松散的法院办公状态激怒的县纪委乃至县委,都无权做出免去一个法院副院长职务的决定。
当然,笔者对于“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不服从组织领导,随意缺岗、脱岗”等行为也是深恶痛绝,但这并不必然表明笔者认同由党的职能部门直接处理作为独立享有司法审判权的法院工作人员。即使是要对干部违纪问题作出处理,也应当遵循不同权力的制度界限,让人大的权力切实回到人大。这样不懂法、无视法律规定的所谓严查,表面上或许可以起到端正审判机关工作作风的作用,但却会对整个国家公权力的运作机制乃至法治秩序本身造成巨大的伤害。不仅得不偿失,而且最终事与愿违。
不管作为法院副院长的杨某是怎样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和同行人员互相串通,蓄意编造招商情节,给调查工作造成极大的阻力”,还是对“法院干部管理松懈,组织观念淡薄”负有多么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都应当而且必须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出现越权的处理行为。依笔者看,对同时拥有党员身份的杨某,党组织完全可以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先行做出党纪处分。而对于权属界限明显的“法院副院长任免”问题,应当遵循现有的法定程序将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而不是无所顾忌、堂而皇之地代行其事。这不是实用主义的办事逻辑,更不是可以用“不拘俗套,注重实效”可以解释的。
现实存在,并不天然就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合理性与正当性。面对公众已经耳熟能详的诸如“法院院长向主管副市长汇报工作”的影视剧情,面对现实境遇中几乎没有丝毫避讳的“组织酝酿”与“一把手拍板”,我们所能感受到的任重而道远的法治进程,我们所能追问的除了南辕北辙的口号政治,恐怕还应该包括程序合法的永恒意义。
县委发出的法官任免决定,具体个案所折射出的是地方权力运作机制的惯性失效,是县域治理“习惯成自然”的诸多不合理潜规则。如何将错综复杂的制度弊病通过具体法治进行个案激活,需要研讨,但不能仅仅局限于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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