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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高考作文当成举报信

  今年上海的高考作文题是《必须跨过这道坎》,有位女生在作文中揭发父亲贪污公款离家出走,获得了63分左右的高分。有媒体评论人认为,此文从伦理角度是对亲情的出卖,正因如此,我国古代的法律一直有“亲亲相隐”的规定,即父亲犯了罪,儿子没有向国家举报的义务。

(6月24日《齐鲁晚报》)

  报道上有原作文大意:“考生从小生活在一个美满、富裕的家庭中,不料,高考临考前,父亲卷起公款离家出走,一向柔弱的母亲不得不卖房卖车,替父亲偿还债务,在‘坎’的面前,母亲表现得非常坚强,女儿也从中汲取到了成长的力量。”

  左看右看,前看后看,恕我眼拙,“父亲卷起公款离家出走”在前,作文在后,东窗已事发,问题大白于天下,用得上女儿“揭发”吗?评论评得端是无的放矢。退一步,即使没有“卷款潜逃”前提,女儿在作文上“揭发”了父亲贪污,就是出卖亲情?甚至应该像某些人认为严重到要“判定不合格”?

  我以为,作文无论是缘于创造还是真实,正常情况下阅读范围仅限于阅卷老师,评委组相关成员,在他们眼里,文采是否动人,措词是否得当,是否合乎情理合乎逻辑,当是给分标准,但除了打分以外他们没有任何权力,“出卖亲情”卖给谁?就算因为高分原因作文“幸运”受到公众关注,反贪部门出于正常认知,又岂会把高考作文当成一封反映真实的举报信。

  或者再退一步,假设该女生在作文中写下向反贪部门举报父亲,在真实生活中确有其事,是否可以指责“出卖亲情”?“亲亲相隐”固然值得讨论,但没有任何外界压力或诱导,完全缘于自愿自觉的举报,难道有悖普世价值观?参考一些西方国家的“亲亲相隐”制度,父亲犯了罪,儿子有知情不报的权利,但没有规定儿子不准举报—— 足以说明问题。

  作文就是作文,作文不是举报信,不是新闻纪实,想借题发挥讨论“亲亲相隐”法理上的正当性,也要寻找适当时机,高举伦理道德大棒,向十年寒窗莘莘学子写成的一篇决定命运的作文发难,于原作者,从天而降的指责与降分威胁,如同一场梦魇。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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