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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不是唯一的人才选拔机制

  我认为高考制度总体上来说是一个好的制度,它最主要的好处是公平。1977年高考制度的改革,实际上为社会公平提供了一个基础,使一批聪明的人能够进入社会各个行业一些重要的岗位,为后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培养了大批人才,这是一个很大的贡献。

高考的这种基本公平性还调整了社会关系。因此,我觉得这个制度整体上是成功的,这并不仅仅因为我是这个制度的受益者。

  这个制度当然是有缺点的,但一个制度的好坏不在于是否有缺点,而在于能否改正缺点。高考制度的缺点有两点:一是过分标准化,使少数在某些方面真正有天分的人可能进不了大学。但不能归咎于这个制度,没有任何一项制度在绝对意义上是公平的,而必须是在某个标准上去建立公平。另外一点,应试教育超过了对学生素质的培养。中国高考的入学率比较低,但由于社会生活状况的改变,社会对文化的要求已经形成,想上大学的多,想上名牌大学、学好专业的也很多,因此,大家的精力都花在应试上了,忽视了素质的培养。

  但这两个缺点不能从根本上将高考制度否定。而且,要换成其他制度,总体上的效果可能还不如现在。就目前来说,高考制度可能是最公平的。

  我不认为高考制度需要改革,不过的确需要改良。改良是要改好,要改善。但现在有没有可能设计出一种新的制度比现有的制度更合适呢?选拔制可行吗?我认为选拔制在目前的情况下很可能变成一个贪污腐败的重要渠道。也许硕士特别是博士,适合精英选拔制,但是对高考不合适。目前,社会需要的大学本科教育是基本教育,这种教育包括知识的教育、人格的教育、现代化的教育、纪律的教育、公民基本品质的教育,等等,这一系列教育,是素质的教育。在这种情况下,高考使用选拔制或精英制是错误的,那个时代已经过去了。现在的社会对大学生的需求不是要他们去做学术而是要去从事现代化的工作,从事现代的交流。已经有了硕士、博士甚至博士后这样的研究岗位后,没有必要在高考阶段强调精英选拔。

  我也承认现有高考制度没有把某些具有天分的人选拔出来,但我们相信,是金子在哪儿都会闪亮,没有上大学的并不一定就被这个社会排斥了。有天分的带有艺术性的想象性的东西就不是大学能训练出来的。重要的是,我们的社会要允许更多的发现人才的机制。而现在,我们总认为高考是唯一的制度,除它没有替代。尽管高考是一个主要的人才选拔机制,但绝对不是唯一的人才选拔机制,应当建立更多的平台,让不同的人才走不同的渠道。

  以法学教育为例,高考制度大体上是合适的,基本上把智力最优秀的学生筛选出来了。不足之处在于:第一,现在的高中生在上法学院之前并不了解法律,甚至没有接触过,只是出于社会上法律比较热门,就业率高,收益高而做的选择,或者是父母亲帮助孩子做的选择,也就是说,并不是完全出于特长和爱好的选择。

  第二,法律要求学生对社会生活有足够的经验,有比较务实的理解,而现在中学的教育不能同法学院的教育接茬,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很难达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现在,许多法学院学生毕业又与社会生活接不上轨。中国大学之前的教育是应试式的教育、灌输式的教育,法学院难以将其一下子转成职业化的教育,也就是说,法学院既要完成素质教育,又要完成专业教育,这就面临很大的问题。

  尽管如此,法学本科教育仍然是重要的,也还只能通过高考这种方式来招收优秀的学生。

  其实,我觉得,更加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的大学教育的理念,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育,包括法学和其他学科。中国的学术传统以守成为主,注重历史上发生过什么,前人讲过什么,注重对前人经验的总结而很少或者是不大善于创新。中国社会体制长久以来是传统的农耕社会,是保守型的社会。社会发生变化以后,大学的法学教育,从本科到博士教育,都要更加注意思想的、学术的、理论的创新和追求,才能更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法学教育自身要做些调整,或者说需要整个社会的调整来促使法学的发展。

  从大的方面说,法律职业要发展,才能积累更多的实用型的知识,才能进入到法学院,法学院才能更加有效地培养学生,而不是更多的是法条主义,或者是灌输式的法学教育,或者是注释性质的法学教育,这是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者应当注意的。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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