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报道,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新近出台了一项新“规定”:到法院打官司,除了交纳“诉讼费”外,还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资款”,而且必须在立案之前交纳,否则不予立案。
而面对记者的质疑,该法院办公室一李姓主任堂而皇之地一遍又一遍反问:“这还有什么问题吗?”是啊,没问题,确实没问题!或许在该规定的制定者们看来,法院这种“靠山吃山,靠诉讼吃诉讼”的做法实在是无可厚非,况且所收集资款也是用于对口支持所“包”村子的新农村建设,而不是中饱私囊,能有什么问题?但是,出台此项创新型规定的地方法院不知道是否考虑过这样的问题:这样的收费规定是否做到了有法可依?作为掌管司法审判权力的人民法院,到底该以什么样的方式为包括新农村建设在内的诸多建设宏图作贡献?
2007年4月1日新近公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在新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交替期间,媒体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诉讼收费新办法,大范围下调诉讼资费”的报道尚且余音绕梁,坊间关于“老百姓打不起官司的状况将会有大大改观”的乐观评论犹如昨日,而在新规定出台的几个月来,有关地方法院违规收取当事人费用的报道便总是不绝于耳:前有江西九江中院以“对量刑有意义”的赤裸裸暗示收取的数十万“理财金”,今又有山东济南基层法院制度化了的每案必收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资款”,这已经不是什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简单的阴奉阳违,这是作为地方司法权力执掌者对于法律的公然漠视!法院自己都可以不尊重、不遵守自己权力所来源的法律,如何奢谈要求其他普通公民遵纪守法?
其次来看看,法院到底为什么要给公民的司法救济渠道另外设卡?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该院“包”了一个村庄,而集资款据说都是要用于对口支持这个村子的新农村建设的。姑且先不问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本份何在,生活在现代中国,我们对于人民法院“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的特色标语已经习以为常,我们的法院是可以接受当地政府领导去动迁、去催粮甚至组成工作队下乡“帮助”村委会改选的!至于享有独立审判权的堂堂法院院长居然会接受甚至忍受据说分管政法的一个副市长的指示甚至是训斥,这都是每天在我们身边发生的司空见惯的事情…还有什么能引起我们的惊诧?
支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包干分解任务是由地方政府下发,我们的法院无论是迫于压力还是习以为常地去集资扶贫,都似乎是可以理解的。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中,司法机关无法独立于地方行政权力而存在,是一个普遍问题。用人权,财权皆来自于地方行政,能指望司法权力何为?要扶贫,要建设新农村,法院自有法院的办法,依此类推,检察院的办法会是什么?地方纪委如果也有建设任务呢?…无法想象!司法权力在现有制度构架中的尴尬地位,可以从这一具体个案中管窥一二。
司法机关应该如何为新农村建设作贡献?检索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下发的相关文件便可以得到答案:“最高法要求各地法院慎重处理农村征地纠纷”、 “最高法院明确8类涉农犯罪须坚决依法惩处”、“最高法院出台措施加强涉农案件信访工作”、“拖欠农民工工资等5种民事案件法院应先予执行”…该做的有很多,能做的也有很多。在“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的过程中,司法权力的路径选择也有高下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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