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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反腐败进行到底

  “正是江南好风景,东方风来满眼春”。1992年1月18日,邓小平巡视祖国南方并发表了著名的南巡讲话。他在这次讲话中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

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关键是我们共产党内部要搞好。”这些通俗易懂的精辟论断,为我们党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进程中,确立长期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提供了理论指导,指明了正确方向,也使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迈进了一个万象更新的春天。

  改革开放是根除腐败的必由之路

  为什么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坚持反对腐败、惩治腐败?邓小平同志的精辟论断,源于正确的形势分析和判断。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生产力获得巨大发展,经济得以持续高增长,人民生活显著提高,但腐败的“高增长”也恰恰出现在这个时期。

  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与腐败高发没有必然联系,腐败不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和代价。相反,改革开放是根除腐败现象的必由之路。但在经济转型时期,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广泛参与(包括对于经济的管制),成为了腐败高发的根源。

  应该承认,计划经济时期较少产生腐败,因为“计划”之下的“经济”很难有寻租的机会。市场经济则不同了。由于经济实体和利益的多元化,经济不再是“铁板一块”,而是充满了“缝隙”,因此产生了许多“漏洞”,寻租的机会也大大增加。

  据经济学者胡和立的估算,1987年我国商品、资金和外汇的双轨差价高达2000亿元以上,约占整个国民收入20%;1988年我国控制商品的价差总额在1500亿元以上;国家银行贷款的利差总额在1138.81亿元以上;进口所用牌价外汇的汇差总额在930.43亿元以上。价差、利差和汇差三项租金的价值超过了3569亿元人民币,约占当年国民收入(11738亿元)的30%以上。此外,其他租金约1000亿元,占国民收入的8.5%。(倪星著《腐败与反腐败的经济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最近,国家信息中心高辉清等人又计算出,2004年,我国全社会的寻租租金为4.6万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9%,相当于当年国家财政收入的1.5倍,相当于当年国家工资收入的2.3倍。寻租导致的灰色收入数额惊人。

  从近几年中国各地不断公布的案例来看,腐败分子寻租活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点”:权利的集中点;体制转换的交汇点;监督系统的乏力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人、财、物需求的关键点。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以权力型寻租为主的经济犯罪肆虐,严重败坏了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正是由于腐败是与特权和市场的不完善性相联系的,因此,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机制和消除特权就成为反腐败的重要手段。

  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经济资源的配置可以越来越多地借助于市场的途径来实现。只有最大限度地完善市场,才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腐败活动的根源——政府的特权。

  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深入

  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就提出要严重注意干部被腐蚀的问题和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他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开放、搞活政策延续多久,端正党风的工作就得干多久,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就得干多久,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贯穿在整个改革过程之中,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开放、搞活政策的正确执行。”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问题上,决心坚定,旗帜鲜明,提出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局中来把握,贯穿改革开放的全过程;通过体制创新逐步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要着重抓住那些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环节来推进体制创新工作,特别是要搞好人事、财政、分配等方面的制度改革。

  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承、发展和深化了党的三代领导核心的反腐倡廉理论与实践。胡锦涛先后五次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坚持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将反腐倡廉工作推向深入。

  今年1月8日—10日召开的中纪委第7次全会上,胡锦涛又提出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领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随着反腐倡廉各项重大措施的实施,腐败分子的生存空间正在缩小,腐败现象蔓延的土壤和机会正在逐步减少。

  制度建设成反腐关键环节

  建设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

  邓小平同志认为,反对和防止腐败要依靠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是因为“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这些论断为我们党确立了依靠法规制度防治腐败的反腐倡廉新思路。

  十六大以来,党颁布实施的一批重要法规,正在发挥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作用。如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三部党内基础性法规;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一批重要法规。2005年初下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标志着制度建设成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环节。

  与此同时,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单位,对自改革开放以来涉及反腐倡廉的1500多件政策规定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15件文件。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反腐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已经同41个国家签署了司法合作协议,同21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加强了打击贪官外逃的国际协作和司法合作,加大了对贪官的惩治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03年1月—2006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处贪污贿赂犯罪67505人,有力地惩治和震慑了贪污贿赂犯罪。

  总之,从“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到“长期不懈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战略方针的确立,体现了党中央一以贯之的坚定决心和必胜信念。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以邓小平南巡讲话中反腐倡廉的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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