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一审判决之前、在“被告人财产早已被查封和冻结”的情况下,居然以法官在办公室找家属逐一“谈话”的形式、以“暂存款”甚至是“理财金”的名目收取被告74万元现金,而且家属被暗示此举“对量刑有意义”…
此种据说是依法办案的行为,为什么律师会发出“法院收黑钱”的质疑?细看相关报道中所有关于法院一方的采访文字(除了那位拒绝接受采访的最直接负责人——刑一庭王姓庭长),不难看出九江法院在事情被曝光后仓惶接受媒体采访的语不择言,不难看出在“不该执行的要还给人家”的话语背后究竟是怎样的深意,更不难看出他们对自称是“法律授权我们做”的收钱行为也并非那么理直气壮…到底是在收黑钱还是在依法办案?我们的“公有制法院”(网友戏称)难道真的进入了试图盈利的市场快车道?
如果真的是依法办案,如果真的是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如果这样的办案经验确实要作为经验推而广之,那么那位拒绝接受采访的当事法官就真的太无组织无纪律了,简直是罔顾集体利益,把到手的法制宣传机会拒之门外!事实显然并非如此。真正的依法办案是要经得起当事人质疑与媒体的监督的,面对新闻采访的躲闪态度很能指向问题的真正内核所在!
我们知道,查封和冻结财产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附带民事判决的切实执行而对被告人财产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限于报道局限,姑且不论所谓“冻结”是否应由法院执行的问题(依照修刑诉法法院是无权采取冻结等其他保全措施的),单论在“被告人财产早已被查封和冻结”的前提下以一种非正式的形式所收取的74万元款项却又被冠以“诉讼保全”的名义,到底真实用意何在?
究竟是如法院在接受采访中所称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是法院在找当事人家属时所称的“对量刑有利”?笔者不敢妄加断言。但在允许“家里条件好的就交了,家庭条件差的就没交”(这样做会否产生当事人因财产差异而受到区别对待,值得深思)的前提下,在主犯被判死刑后的所谓“不该执行的要还给人家”的一笔巨额退款面前,让人感觉到的是一种本来绝对不应该在庄严的国徽下、司法的天平上出现的浓浓的商业气味。
在中国,法官会不会收钱的问题,在学者与专家的眼中或许会经历一番几个回合的学理论证,但在办案律师的司法实践中、在普通百姓的日常遭遇中这已无法用问题来概括。面对以“对量刑有利”名目收上来的数十万款项,面对几乎是“无效退款”的质量保证与信誉承诺,笔者不敢妄加联想,不敢联想日益增高与日渐豪华的各级法院办公楼,不敢联想法院大门外和大院内都挤不下的私家车,更不敢联想在办公室“惨遭”实习生顺手牵羊数十万元的“受害人”法官…宁愿相信一切都是真的,一切都如是所言,宁愿!
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否关涉的不仅仅是一个个案的孰对孰错,当金钱对量刑有意义的时候,沾有铜臭味的司法公正与法律正义必将有损整个法律的公信力!离钱远一些,不能只是对法官的个人操守要求,更应该也更亟需用制度革新与体制考量来保障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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