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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诗案”中的文化生态失衡问题
作者:丁言    我来说两句(0)  时间:2006年11月23日11:54

  [内容提要]五千年来,中国政治文化生态超稳定状态源于儒家文化对个体思想的禁锢;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基因具有高强的融合力、化解力和异化力量;“彭水诗案”没有改变中国的文化生态,但反映出现实中政治文化生态失衡的状况;文化形式的改新仅仅是文化产品换包装的市场化表现,而市场的力量才是生成文化生态平衡的决定力量。

  [关键词];彭水诗案 政治文化生态 司法权力

  引子:一个蹩脚的“诗人”,无意间透视出中国政治文化的传统病灶和现代痼疾

  秦中飞,彭水县教委人事科任科员,酷爱诗词,时不时吟诗作对。2006年8月中旬的一个午后,百无聊赖,他填了一阙《沁园春·彭水》:“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

  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1] (《中国保险报》鲁宁:《彭水经验全国推广,警察抓人抓得过来吗?》2006-10-23)

  身为公务员的秦中飞,本来他可以将自己的观点直接通过合法渠道告知彭水县的权力机关,但他并不想,也不敢将自己的意见直谏于县委领导,因为在民众街头巷议,调侃当局已相当普及的时代,人们深感市场的进步与政治文化滞后已经是一个明白无误的现实。他虽为公家公务人员,但生活在市场自主的环境中,不免就放松思想上的警惕,兴头之余就通过手机短信把他的得意之作发给了10几个朋友”,通过QQ“传给了几名网友”,以表达自己对时政的“一孔之见”。8月31日,秦中飞被当地警方带走,后以涉嫌诽谤罪被刑事拘留,关押进看守所。9月11日,被批准逮捕。那些收到短信或QQ 的朋友,也稀里糊涂地被牵连进一场“现代文字狱”之中。

  尽管秦中非获得了国家赔偿,成为中国公民通过法律手段获得言论自由权利的第一人,但作为一个小公务员,秦中飞无意改变彭义县的政治文化生态,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秦中非无力影响和改变他所目睹的怪现状,但作为一个蹩脚的“诗人”,他无意间打破了现代中国政治文化的和谐生态,暴露出中国政治文化的传统病灶和现代痼疾。如果没有秦中非,中国人似乎淡忘了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与我们的现实还有什么关联;如果没有“彭义诗案”,人们不会,也没有意识到开放的中国仍然保存专制文化复辟的完整基因;如果没有“现代文字狱”惊现彭义后出现的国民性文化冷漠,人们可能还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复着我们的千年的不幸,创造出超越时代的、新的思想禁锢。

  一、“莫谈国事”仅仅是痛苦的回忆吗?

  “莫谈国事”这说法众所周知,由来已久了。象早期的革命电影中,在清朝封建专制和国统区,老百姓经常在酒肆茶馆等公共场合“莫谈国事”的招牌下噤若寒蝉。你若敢高谈阔论,茶馆的老板就很紧张兮兮地指着墙上“只谈风月、莫谈国事”几个字、叫人们转移话题。于是,经过百年的政治洗礼,大家在公共场合谈论政治就等于飞蛾扑火,自找苦吃,大家只能带着无奈、惶惑、遗憾地把话题转移到“酒、色、财、气,歌、舞、戏、球”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式“茶馆文化”(民间公共文化)。

  到了二十一世纪,中国政治文化也随改革与市场的深入变得温和与宽容。现在的民间社会,如果你再到茶馆饮茶,与人高谈阔论评论中外,不但没有人禁止,反而会赢得很多奇异的目光,有交头接耳者说:“现在真的开放了,公开场合竟然可以言而无忌。”但是,如果你身在“曹营”,在公共娱乐场合则忌讳如深,居然不敢谈论政事,所以,官员之间的公务来往中,茶前饭后,盛行了早已沉寂与民间的“酒、色、财、气”式的茶馆文化。官场的言语忌讳源于他们心中铭刻的“莫谈国事”的思维惯性,其实,他们知道自己就是那个看出“皇帝新衣”的顽童。因此,你要想研究中国政治文化生态,就必须从那些沉默的、诙谐的、成熟的顽童身上,折射出中国现代政治文化生态的不确定性与晦涩。

  “莫谈国事”对中国文化传承的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对于它的历史渊源,实难有确切考证,这也只能留给史学家中那些好事之徒细细琢磨了。但是,蔡桓公讳疾忌医,扁鹊三视而不醒,直到病入膏肓、一命乌乎而后已的史话,印证了中国文化中天生不足的是缺乏“闻过则喜、择善而从”的文化生长沃土。秦始皇对“清议之士”的手段简单、干练、果敢:焚书坑儒。之后,秦始皇果然听不到逆耳之言,看不到烦心之士,但没有使江山万岁下去,二世而终,就业具有持续的警示意义。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要求士大夫用一个脑袋思想,一个嘴巴说话,也并没有封死人大夫说话的器具。到了东汉之末,新一轮的忧国忧民之风又咋起,子大夫、太学士们三万多人常常批评时政,诉谈国事,结果招来杀身之祸。“终于有党锢之祸。清议之士,大遭屠杀,或流或刑,或夷其家族,杀了一次又一次。于是清议之风断,而清谈之风成,聪明的人或故为放逸浮夸,或沉湎酒色,而达到酒德颂的时期。有的避入山中,蛰居子屋,由窗户传食。有的化为樵夫,求其亲友不要来访问,以避耳目。” [2](《林语堂著译人生小品集》 浙江文艺出版社 1990年)

  中国人骨子里的“忍”性文化,其“麻木”度无法用器具丈量,但这种文化秉性决然不是天生就有的,它有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林雨堂从中国君臣父子的礼教中发现了家与国的演变规律,他说:“在家庭中,子忍其父,弟忍其兄,妹忍其姊,侄忍叔,妇忍姑,妯娌忍其妯娌,自然成为五代同堂团圆局面。这种日常生活磨练影响之大,是不可忽略的。这并不是我造谣。以前张公艺九代同堂,唐高宗到他家问何诀。张公艺只请纸连写一百个‘忍’字。[3](《林语堂著译人生小品集》 浙江文艺出版社 1990年)

  林雨堂的发现无意间符合了鲁迅的文化深思。当年鲁迅面对此情此景,奋而弃医从文,梦想以一枝笔头为工具,以唤醒国人的血性良知为己任,写下了千古绝唱《药》。小说中的华老栓、华大妈,竟把醮满革命烈士鲜血的“人血馒头”,当作医治华小栓肺痨的灵丹妙药;刽子手始终没有忘记在砍下革命志士的头颅之后,以烈士的鲜血醮在馒头上大捞银两;众看客竟觉得枪毙革命者“没有砍头的好看,轰的一声便散了”。[4](《鲁迅全集》 人民文学出版社 1973年2月)

  英国十九世纪哲学家塞缪尔·斯麦尔斯在《品格的力量》一书中,转述马丁·路德的话说过:“一个国家的前途,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殷实,不取决于它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它的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它的公民品格之高下”。[5](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2001年10月)纵观或远视世界各国、各民族兴衰盛颓之历史,概莫如此。林语堂博士把中国国民性“各人自扫门前雪,勿管他人瓦上霜”、“明哲保身,莫谈国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阴暗心理的形成,盖因缺乏人权之保障也。他认为,“蝼蚁尚且偷生避死,何况万物之灵的人哉”。[6](《林语堂著译人生小品集》 浙江文艺出版社 1990年)

  秦中飞在没有任何人权保障下,作了20多天牢,然后又在省外媒体的热议下被无罪释放,当他悄悄地回到他熟悉又特别陌生的生息之地,除了亲人的慰籍外,它将还将深深地陷入孤立无援和诚惶诚恐之中。因为他的胜利有可能使他永远的失去未来,在公安局宣布对他的逮捕是错案时,人们并没有看到翘首以待的“英雄”凯旋般的场面,也没有看到庶民弹冠相庆胜利般的喧闹,更不可能看到擅自制造“现代思想狱”的罪魁祸首被法律或被民众弹劾的正常结局,事实上,被围观的众人并没有意识到这挂骨般的寒意,还会惊叹出“没有砍头的好看,轰的一声便散了”。[7](《鲁迅全集》 人民文学出版社 1973年2月)

  实际上,林雨堂所谓的缺乏人权保障的判断之所以与他精辟的中国国民性分析形成了逻辑上的矛盾和反差,是因为在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中,人权概念也只有百年,而从法律上确立公民的权利也近百年,但是,在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中国的公民权利,尤其是言论自由的权利依然渺茫无期。看来,在一个没有人权概念的国度里,中国人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真就是自己的主人,没有认识到“公民”与臣民、庶民、人民的本质区别,不知道宪法的神圣意义和自己身上的责任。

  二、百年的宪法权力不敌千年的文化传统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在专制国家里人们几乎不懂什么叫讽刺文字。在这种国家里,一面由于软弱,一面由于无知,人们既无才能,也不愿意去写讽刺文字……而在民主国家,讽刺文字通常是写来反对有权势的人的……”[8](《商务印书馆》 1963年出版)西方的学者在研究中国文化时,经常犯一些低级的错误,因为在不同的文化语境中,常识性的判断也可能会误导整个逻辑推理,孟德斯鸠也概不列外。

  西方的封建专制除了在宗教统治下有过最黑暗的历史,但那是因为科学挑战了上帝的权威,宗教改革后,西方的文人,象亚当斯密、洛克、孟德斯鸠,包括后来的马克思都能够用犀利、刻薄和幽默的语言讽刺当局,建立自己的学说。中国的文人墨客借古讽今的笔力并不亚于西方人,但就没有马克思那样幸运。中国清朝有个文人涂鸦了一首小诗,其中一句是“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也是很幽默的,但是他却丢掉了脑袋,断送了家族的血脉。

  中国封建专制王朝历来言禁极多,所谓的封建专制,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帝王的思想专制,虽然古代中国的封建王朝没有制订过有关限制言论、出版方面的专门法律,但是,仅凭帝王的道德感觉和生杀权利就足以威震四方。纵观中古代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儒家文化历经风雨被神化后,思想与文化的禁锢也逐步制度化了,尤其是隋唐以后,以儒学为主题内容“科举”被法定为国家“取仕之途”后,中国封建社会才真正地实现了全面的制度化思想专政。

  古代中国人的智慧是超群的,文字也十分含蓄幽默。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掀起的思想文化热潮,足以让国人引以永久的自豪,让世人瞠目结舌。中国的“诸子百家”尽管学说众多,观点各异,但他们有一个惊人的共同特点:研究立国治民之道,所以,为帝王献计献策,帮助帝王治理天下成为中国知识分子的铁肩道义,学而优则仕也是成为知识分子的唯一志向,我们现在所讲的知识分子的“社会良知”和社会责任可能就源于此。

  中国古代的知识分子在围绕儒家文化,革新创造时代文化时,始终没有意识到作为个体的人(除皇帝)还具有天生不可剥夺生命、言论自由和追求幸福等权利,就是偶尔出现一个两个敢于“谏言之士”,也是道义上的尽忠之举,也谈不上捍卫“公民”自主权利的份上来。我们从没有个体权力,没有任何法律保障人权的五千年的历史中,看到中国古代知识分子确实是仅凭社会良知,就甘愿赴汤蹈火,在所不辞的秉性,发现了中国知识分子的道德良知。“忍耐,本来也是中国文化中的美德之一。但是过犹不及,在中国忍辱含垢,唾面自干已变成君子之德。这忍耐之德也就成为国民之专长。所以西人来华传教,别的犹可,若是白种人要教黄种人忍耐和平无抵抗,这简直是太不自量而发热昏了。” [9](《林语堂著译人生小品集》 浙江文艺出版社 1990年)

  中国封建专制之所以漫长持久,其中有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思想专政,其手段也简单便捷:一是用国家暴力“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二是科考举仕,确立“纲常礼教”治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三是对另类思想者实施“文字狱”。 中国有文字记载的文字狱可能是出至于《国语·周语上》:“ 厉王虐,国人谤王。召公告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 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王喜,告召公曰:“吾能弭谤矣,乃不敢言。”召公曰:“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三年后国人“愤而起义”,厉王逃。[10](《上海古籍出版社》 1978年版)

  到了清代,思想专制终于上升到法律层面,《大清律例》中把“造妖书妖言”视之为“其恶已极,其罪至大”的“十恶”之一。该条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各省抄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11](《中国报学史》,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322页。)由于没有衡量“妖书妖言”的律条标准,遇到文字狱,援引“与大逆无异”定罪,使文字狱”在清代的普及程度大大提高。当时酒馆茶肆“莫谈国事”的标识,其实就是现在的普法宣传的标语,它不但要禁闭知识分子的大脑,还要关闭老百姓的嘴巴。

  百日维新时,为保障维新派报刊的出版和言论发挥,康有为曾上奏请求“酌采外国通行之法,参以中国情形,定为中国报律”。奏折得到光绪皇帝的批准。百日维新诏令还明确“允许自由创立报馆、学会”。[12](《戊戌变法档案史料》, 中华书局1958年版)随后,变法失败,慈禧专权,囚禁光绪,封闭报馆。允许国人自由办报,标志着中国封建时代第一次正式确认新闻自由,意义十分重大:一是1908年清末新政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中第一次宣称:“居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二是辛亥革命后,1912年3月,孙中山领导制定并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的第六条第四节是: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三是1923年10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其第十一条是:中华民国人民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四是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五是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六是我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国,并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历次《宪法》修改中都宣布“言论自由”,而且彻底废除了“新闻检查制度”。

  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学习西方现代政治的历史,象宪法、民主、自由、平等、法治、政党等等西洋文化的语言,早已融入了我们的血液之中,成为我们的日常官方语言,在形式上与世界主流文化也十分接近。中国人经过百年的努力,历经“君主立宪”、创建民国、建立人民共和国的政治现代化过程,把这些现代的政治机制架构于五千年的儒家文化之上,美其名曰:中体西用,用现在的语言来表述就是“中国特色”。

  一百年的现代进程与五千年的文化厚重相比显然微不足道,在现代中国政制中,儒家文化对西方文化消解式表现出了中国特色,但其实质还是儒家文化的现代释放。例如,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具体的、现实的,但是“公民”的权力要服从“人民”的利益。从表面上“公民”与“人民”都是西方的政治概念,但是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中,“人民”可以理解为“自己人”的意识,它有一个对立面是“敌人”,而“公民”是一个具有宪法权利的个体,在中国文化中找不到合适的解释和具体定位。因为在“公民”中有的是“人民”,有的可能是“敌人”,也有中间者,但无论如何公民都享有合法的宪法权利,我们不能因为他有可能是“敌人”就剥夺他的宪法权利,也不能因为他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就认定他是人民的对立面。

  秦中非是公民,也是人民,它不但享有宪法权利,还是“自己人”,但是,他发出了与县委书记、县长不同的声音,就被认定为是“刁民”,人民的公安,人民的检察院当然就可以随时剥夺他的“公民”的宪法权利,对人民的敌人就可以采取合法暴力行动,所以,公安、检察院对其进行拘留、逮逋、搜查,对其涉嫌“非法组织”的组织成员进行拉网式排查,统统属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范畴。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文字狱”最残酷的是雍正、乾隆时代,当时清朝扑杀的对象主要是敌视大清王朝的异己文人,地方政府的领导决然不敢像彭义县委的书记、县长那样,擅自动用司法力量把庶民讽刺自己政绩不良的书生绳之以法。不过,为了掩人耳目,彭义县委领导最后还是将秦中义上升到“秦中飞破坏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甚至牵扯到非法组织”的高度对其进行逮捕。如果不是一个好事者将持信息通过网络披露于众,秦中非就有可能被这些“土皇帝”,按大清律“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13] (《中国报学史》,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322页。)

  三、“刁民”非民也,格杀勿论

  鲁迅说:中国人杀人的一个最好的办法是什么呢?是先宣布你不是人:“皇帝所诛者,逆也。官兵所剿者,匪也。刽子手所杀者,犯也。” 满清以大清江山的名义扑杀革命党人,叫“剿刹乱党”,反过来,太平天国对抗清廷叫“灭清妖”,洪宪以安定民国的名义“围杀民党”。[14](《话说周氏兄弟:北大演讲录》 钱理群 山东画报出版)即使杀错了,因为它代表国家,人民也是可以原谅。所以,后来,国民党屠杀共产党时,也是代表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围剿共匪”,其口号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中国近百年的现代历史是一部革命的历史,用革命的名义杀人是非常之事,它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审理和判决,只需声言“代表国家和人民”,就可以将异己分子,乃至于敌对力量铲除殆尽。至于谁是敌人,谁是朋友完全靠革命的良知而定。

  这种文化传承的基因虽然经过百年的进化,已经不再具有露骨的血腥,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快三十年的今天,政府对异己分子处理手段已具有现代文明气息,已不再明显的表露出传统文化中对待“异端邪说”的残暴。重庆彭水县委领导对待敢于提出意见,或舞文弄墨讽刺朝政的人,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将之绳之于法。 彭水县政府官员认为,“所有事情均是由‘刁民’鼓捣出来,而这类人,在彭水为数不少。” [15](《南方都市报》 《律师称对秦中飞的诽谤罪指控不成立》2006-10-19)

  实际上,在中国儒家文化的语境中,“刁民”是相对于“顺民”而言的,顺民是一群没有反抗意识,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任人宰割的群体,而“刁民”则刁蛮顽劣、野性难驯、软硬不吃,具有强烈的反抗意识,甚者会聚众滋事,扰乱社会,演变为暴民。为了净化彭水县的改革环境,让人民安居乐业,彭水县党的书记、县长,首先把那些敢于借古讽今、含沙射影的思想者归类于“刁民”之列,然后运用国家机器,将其一网打尽,彻底根除了社会隐患。

  鲁迅在写完了《狂人日记》以后,给他的朋友许寿裳写了一封信,他说:我为什么写《狂人日记》,是因为近来我偶然读了《资治通鉴》,才醒悟到中国人尚是一个食人民族,而知者尚寥寥也。鲁迅很重视这个发现,他担心中国传统文化强大的“食人”性,将长期左右现代中国文化革新的走向。[16](《话说周氏兄弟:北大演讲录》 钱理群 山东画报出版)

  鲁迅所说的中国文化“吃人”特性是指对中国文化中对人的个体精神自由和基本权利的否定的基因。这种根源性文化基因经过几千年的制度捆绑,成就了大一统的“儒家文化”。儒家文化在上升为绝对主流意识形态后,对人的个性的贬抑达到极致,不仅使自己的精神自由受到贬抑,同时也贬抑别人的精神自由,也就是说,儒家文化要求人们在勇于牺牲自我,甘于被人吃的同时,也必须亲自学会或善于吃人。

  司马迁曾经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在以“仁”为核心纲常礼教之中,君让臣死,虽死犹荣,夫让妻亡,致死也要树起贞节牌坊,为后人瞻仰,这是儒家文化对人生死观的经典描述,它至今仍然主导着现代伦理发展走势。“鲁迅自己很重视这个发现,说其‘食人文化’关系甚大,即使封建专制被打倒,迎来了民国,也就是到了一个新的共和国,中国的食人现象不仅没有结束,甚至还在继续着。回顾这一个世纪的历史,人们必须承认这个发现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很可怕的,就是到现在为止,中华民族恐怕还没有完全走出“食人”的时代!”[17](《话说周氏兄弟:北大演讲录》 钱理群 山东画报出版)

  文化的传承是人类群体无意识的活动,无论是自觉还是不自觉,母体文化的传承基因都会左右你的思想和行为。这种文化的渊源与传承能力并没有因引进了现代文化,或建立了新的与世界接轨的国家形式而失灵,而是悄悄地转化为新的意识形态,异化着国民脆弱现代意识。

  四、人民的司法力量怎么蜕变为县委书记的“私家军”?

  我国现行的司法机制是基于对警察、检察官、法官的“人民性”假设的逻辑前提,它认为,公检法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打击犯罪的专政力量,因而公检法人员是人民的一员,也是值得完全信任的,由此推定公检法人员具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道德良知和人民知心人品质。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既区别于中国古代的判官制度,也区别于西方现代国家的三权制衡制度,是典型儒家文化的现代版本。

  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基层政权力中,知县和知府,既是管理一方的行政官员,又是当地的法官大人。同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分,没有检察官,也没有律师,所以,县官判案的基本手段就是不问青红皂白,各杖持50大板,让你血肉模糊后自然招供,根本没有一点近代意义上的人权保障机制。

  清末新政后不仅移植了大量西方近代的司法制度和原则,也导入了许多资产阶级的司法观念,如司法独立、公开审判、人权保障、律师辩护、公民陪审、无罪推定等,其中最值得肯定的是司法独立的观念。但是,大清王朝在一九八年公布《钦定宪法大纲》却堂而皇之地声明“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威严,不可侵犯”,“立法行政司法,则皆总揽于君上统治之大权。”不久,大清帝国连同他那神圣威严被革命的礼炮击垮。

  民国初年,司法尚能稍稍独立。例如,宋教仁遇刺后,上海审判厅发传票给国务总理赵秉钧,通知他赴沪备讯。赵秉钧气得要死,但无论是他,还是袁世凯,都拿法官没有办法。由此,袁世凯明白了如欲剪除异己,司法界必当收为我用,而不能让其独立的道理,至此,民国时期很多县没有设置地方法院或分院,司法还是沿用了千年文化痼习:由县长兼理,行政与司法不分,审判与检察不分。

  据国民政府司法院秘书处1935年编印的《各省司法概况报告汇编》称,“四川的司法状况:县长兼理司法,四川各县普遍如此。加之司法经费和承审法官的薪金,均仰给于县长,离了县长,承审法官就没了饭碗,故承审法官惟县长马首是瞻。县长让怎么判,他们就得怎么判。县长授意枉法审判,他们就得枉法审判。” [18](1935年编印的《各省司法概况报告汇编》)司法独立原则已被现今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所普遍确立,但是,他刚刚到中国就被异化了。

  建国后,我们秉承着“政法部门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的理论构架起今日的司法的基础制度。“政法部门是刀把子,这个刀把子必须掌握在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人们手中。”[19](政法部门需要彻底的整顿》,1957年12月20日《人民日报》社论。)改革开放后,我国宪法上对司法独立也作了专门的规定,于是司法机关是“刀把子”理论受到普遍质疑和观发的争论。在1983 年11月中国法学会召开第二次扩大的理事会上,“一个副部级干部”在报告中他指责说:“他妈的,上海有个什么法学家,不承认政法机关是‘刀把子’,这是一种胡说八道的谬论。”[20]( 张传桢 李然:《“刀把子” 风波记》,《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299页)这表明司法权是党的“刀把子”,还是保障人权的独立机构的理论悬案,至今还未能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解决。

  但是,“如果检察权系行政权,检察官系行政官,执行任务时就必须受行政指令原则的制约……而难以避免成为当权者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如学者所称,成为‘君主耳目’、‘鹰犬狗腿’。”[21] (《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龙宗智 《法学》1999-10)。德国纳粹时期的‘检察鹰犬说’就是检察机构隶属于政党、政府的现代版本。

  由于现实中司法理论的功利化倾向作怪,我们的一些司法机关在监督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上陷入了一个怪圈:由于财权、人事权受制于人,不得不在办案过程只考虑地方利益而不是司法公正。诸如地方政府的强拆过程中往往有公安“助阵”;一些司法机关居然成了某些地方领导的“人事部门”,有的干脆自己的情妇塞入法院并提拔为副院长。[22](《喝人奶的法院副院长》 1999年9月13日 14:15 解放日报)

  地方司法系统受制于地方党政一把手首先是由司法理论紊乱而致,美国宪法之父”汉密尔顿,汉密尔顿说,“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在任何置司法人员的财源于立法机关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从实现。”[23] (《联邦党人文集》(中译本),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可以想象,如果财政无法独立,司法又怎么能够有独立的意志。我国现行的地方司法系统受地方政府官员全方位支配控制的组织结构,最终致使地方官员的违法行为受到司法系统的司法庇护,从而可以为所欲为。

  萧功秦教授认为,“权力私产化、权力运作的无规则性、权力运用的非意识形态化以及私人网络统治,已经在某些地区,尤其是一些落后地区的当权者中相当程度地蔓延。事实上,某些局部地区已经出现了中国近代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苏丹化倾向的复活。我们可以把这种现象称之为中国地方政治中的‘类苏丹化’。”他还认为,“这样一种体制安排造成了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的严重依赖,从而为地方利益干预乃至主导司法工作提供了条件。这是司法权地方化最为核心的制度根源。使其与地方利益形成依附关系,往往更多地从发展和保护本地经济出发去执行法律,而不是着眼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司法公正。”“正是这一结构使社会丧失了抑制土皇帝势力恶性膨胀的最后一道防线。某些地方官员为了非法侵吞私人企业而指使地方司法部门对其判罪。法官的依法独立审判变成了法官依地方政府领导的意旨来审判。” [24](萧功秦《世纪中国》 2005-10-18)

  彭义县地处偏远地带,天然地具有了“类苏丹化”生长的环境。假如秦中非“诽谤罪”成立,根据刑法,诽谤罪这类罪行“告诉的才处理”,而且属于“刑事自诉”的范畴,即法定的告诉人只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报告举证并案情,并要求对侵害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告不理”。县委书记蓝庆华、县长周伟若要证明秦中飞犯有“诽谤罪”,就负有当然举证责任。

  由于县委书记蓝庆华、县长周伟掌握着彭义县的“刀把子”,他不用亲自到法院举证,“人民”公安、“人民”检察院在县委书记的手掌中,拍死一个秦中非见之以如翻掌。“专政工具如果不在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不牢固地掌握在无产阶级手里,那么,这些‘刀把子’就会被敌人夺去,就会变质,使敌人逍遥法外,而劳动人民就会有人头落地的危险,出现暗无天日的局面。”[25](《人民司法工作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锐利武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 ,第16页)公安果断地依法实施对秦中非实施拘留、查封当事人电脑、手机等、殃及几十人之多,检察院也迅速的依法对秦中非实施逮捕,证明了“刀把子”只要掌握在一个人手中,司法效率将大大提高,专政的力量也威力无比。

  彭义县的司法机关牢牢地掌握在县委书记的手里,司法机构也十分忠于县委书记,但我们看到的“劳动人民就会有人头落地的危险,出现暗无天日的局面”看来,人类历史经验一再表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26](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54页。)

  五、没有结束就等于还在继续

  据《南方都市报》10月26日报道,“彭水县公安局承认秦中飞诽谤案属错案,并已撤销了对秦中飞“取保候审”的决定,彭水县检察院还主动提出申请国家赔偿问题。 这样,因创作一首抨击时弊的诗词而被关押了29天的秦中飞,共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27](《南方都市报》10月26日)秦中非是幸运的,但这种幸运不是来自于司法理性的回归,不是来源于“刀把子”良知的苏醒,它应该感谢那个通过播克发布信息的绅士,应该感谢众多媒体无私参与,应该感谢社会和谐的大局已初步形成。

  但是,彭义县的发言人对媒体的公开报道稍有微辞,彭水县委书记秘书庹云强告诉记者,像“秦中飞诽谤案,重庆市媒体从没报道过,在网上发帖子的总是那么几个相同的人,他们是存心破坏社会秩序。”[28](《南方都市报》 《律师称对秦中飞的诽谤罪指控不成立》2006-10-19))重庆当地媒体不报道彭义县制造现代“文字狱”的丑闻,并不是重庆新闻媒体不具备新闻敏感,是因为彭义县和重庆的新闻媒体只是重庆行政领域的一个小小环节,它不可能具备独立嗅觉和观感,这种现象也有力地证明了萧功秦教授的理论判断“某些局部地区已经出现了中国近代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苏丹化倾向的复活。我们可以把这种现象称之为中国地方政治中的‘类苏丹化’。”[29](萧功秦《世纪中国》 2005-10-18)

  彭水县委副书记孟德华对《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说:“此次短信事件共调查了100余人。”这些人当中大部分是彭水县教委职工及各学校的教师。一位退休干部说,“现在,没人敢对政府官员说三道四。”

  “我感觉到自己像得了非典。”从看守所出来后的秦中飞说,他说还会写诗,“但绝不涉及政治”。现在一说起“短信事件”,他的脑袋里就像有虫子在钻:“尽快了结这个案子吧,我不想一直在恐慌中生活。”[30](《南方周末》 何海宁 2006-10-19 )

  “既然‘彭水诗案’在其整个法律程序中便已然漏洞百出,而且遭受到天下舆论的一致质疑和谴责,如今在其被定性为错案的情况下,为何不去查明错案形成的前因后果,给公众和舆论一个明白的交代呢?假若以国家赔偿草草了结此案,显然不利于从根本的制度建设上防范类似冤假错案的继续生成,也难以恢复因“彭水诗案”破坏掉的官民之间的信任与和谐。何况即便将此案放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之下进行矫正,也很容易拿几个‘听命’隐形权力之手的具体执行者来搪塞,放过了真正的‘元凶’。”[31](《燕赵都市报》 周士君 2006-10-27 )

  “彭水诗案”作为现代的思想犯罪的案例是留下了,但它也给我们留下很多遗憾:一是学习借鉴西方文化不能停留在概念上;二是“刀把子”无论掌握在谁手里,只要没有强有力的力量制衡,结局是一样的;三是媒体是公器,不能“成为地方媒体往往成了为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宣传板。”[32](《世纪经济报道》《彭水诗案:个体传播时代的司法悬疑》2006年10月24日)四是法律是保护公民的公器,而非权力的附属物。五是不严惩违法者,“寒蚕”效应将诱发“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33]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78年版)的历史悲剧;六是知识分子集体沉默不语,将使国家文化生态和国民心理真正的失去了平衡的力量。

  注释:

  [1](《中国保险报》鲁宁:《彭水经验全国推广,警察抓人抓得过来吗?》2006-10-23)

  [2](《林语堂著译人生小品集》浙江文艺出版社 1990年)

  [3](《林语堂著译人生小品集》浙江文艺出版社 1990年)

  [4](《鲁迅全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2月)

  [5](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1年10月)。

  [6](《林语堂著译人生小品集》浙江文艺出版社 1990年)

  [7](《鲁迅全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2月)

  [8](《商务印书馆》1963年出版)

  [9](《林语堂著译人生小品集》浙江文艺出版社 1990年)

  [10](《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

  [11](《中国报学史》,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322页。)

  [12](《戊戌变法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58年版。)

  [13](《中国报学史》,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322页。)

  [14](《话说周氏兄弟:北大演讲录》钱理群山东画报出版)

  [15](《南方都市报》《律师称对秦中飞的诽谤罪指控不成立》2006-10-19)

  [16](《话说周氏兄弟:北大演讲录》钱理群山东画报出版)

  [17](《话说周氏兄弟:北大演讲录》钱理群山东画报出版)

  [18](1935年编印的《各省司法概况报告汇编》)

  [19](政法部门需要彻底的整顿》,1957年12月20日《人民日报》社论。)

  [20](张传桢李然:《“刀把子”风波记》,《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299页)

  [21](《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龙宗智《法学》1999-10)。

  [22](《喝人奶的法院副院长》1999年9月13日14:15解放日报)

  [23](《联邦党人文集》(中译本),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24](萧功秦《世纪中国》2005-10-18)

  [25](《人民司法工作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锐利武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6页)

  [26](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54页。)

  [27](《南方都市报》10月26日)

  [28](《南方都市报》《律师称对秦中飞的诽谤罪指控不成立》2006-10-19))

  [29](萧功秦《世纪中国》2005-10-18)

  [30](《南方周末》 何海宁2006-10-19 )

  [31](《燕赵都市报》周士君2006-10-27)

  [32](《世纪经济报道》《彭水诗案:个体传播时代的司法悬疑》2006年10月24日)

  [33](《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

  来源: 光明观察

(责任编辑: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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