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是《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求的最后一天,记者从市法制办及交通委获悉,目前网上建议收集了96条市民建议,电话传真收到50条,其中驾驶员资格成为最大争议焦点(据9月22日《青岛早报》)。
据报道,与现行法规相比,征求意见稿明显提高了驾驶员准入门槛,要求出租车司机必须是本市户口,50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凭等,这项规定成为公众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一些人质疑:为啥外地人不能在青开出租车?
对此,青岛市法制办法规一处负责人的答复说,之所以提高门槛,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在前期调研中,一些出租车业主对外地人开车心存异议,不愿把车交给外地出租车司机开;此外,外地也曾发生过的哥集体驾车回老家的事件,不便管理;二是参照了上海的法规规定,上海的出租车驾驶员也必须有本地户口。
我觉得,这位处长答复的“理由”还不充分,不用外地人道理多去了:比如,市民就业压力大,一岗难求,不能让外地人抢了饭碗;比如,会带来诸多麻烦,要办理各种证件、要参保、要提供食宿条件、要解决子女入托上学问题;还比如,对外地人不了解,某些关键岗位用着不放心,等等。事实上,只要眼睛里放不下外地人,心里不愿意用外地人,信手就可以抓出一大把理由,轻松得很。
但是,面对全国人力资源市统一开放的大格局,即使能拿出上百条拒绝外地人进入当地劳动力市场的理由,但也只能归结为一条:户籍歧视的借口。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歧视就是不公正、不公平地对待一部分群体的现象。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这种狭隘的地域性排外思想,与公民劳动就业的无歧视性、公平性、自由性等原则完全相悖,要不得。
户籍歧视影响了人才的社会化,限制了选才的视野,破坏了人才的自由流动,影响了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竞争。知识经济时代,如果没有一个人尽其才的市场环境,没有一个让人才实现平等发展、自由发展、和谐发展的平台,户口的藩篱必然会分割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造成严重社会性的人才资源浪费,不仅有害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青岛市已经取得资格证的外地出租车驾驶员有3000多人,占到了从业者的1/4”,这部分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无疑与建设和谐社会的主旨相背离。
户籍歧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依据法理,作为一项地方行政性管理规定,青岛市的新“条例”制定工作必须依据法律进行,不得突破法律框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精神,否则,就是无效的。可见,“外地人不能在青岛开出租车”的规定,不能写进新“条例”。
“就业是民生之本”。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需要良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同时也更需要有一个公正、公平的法律环境作后盾,以此来保护健康、公正、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以及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然而,目前国家还没有一部公平就业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责任,各单位都在自行制定用人条件,由于各用人单位的主观观念和用人单位的偏见,客观上为年龄、性别、户籍、学历、疾病、血型、姓氏、籍贯、身高、相貌等就业歧视创造了便利。因此,通过制定颁布《公平就业法》来保证公民享有公平就业,已经刻不容缓。
惟有公众真正享有建立在法律支撑下的就业平等地位,社会人力资源才能通过公平竞争得到合理配置,和谐稳定的局面才能得到巩固发展。 (责任编辑:张学军) |